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和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
(四)加強水利發展規劃編制指導,強化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監督等管理工作。
(五)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我縣管轄許可權內的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相關水利工程建設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我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全縣主要流域、區域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評價論證制度;組織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組織實施入河排污(退水)口審核同意制度。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貫徹執行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推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縣內重大涉水行政違法(不含治安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全縣職權範圍內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審批,組織實施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主要江河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負責防洪堤建設管理和堤防維護費的征管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七)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冬春水利建設和水毀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2千千瓦以下的小水電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協調電站水庫應急水量調度。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承擔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本地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九)負責組織全縣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指導全縣水利人才隊伍建設。
(十)承擔浦城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電站水庫防汛抗旱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計畫,組織制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浦城縣水利局設5個內設機構:
黨政辦公室(監察室)
協助局行政主要領導組織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會議組織、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組織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力資源管理、勞動工資、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協調指導直屬各黨支部的黨建工作。研究制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等工作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等工作;參與水利工程監督、審計和執法監察工作;監督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招標、採購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及承辦事項的落實。
水政水資源股
負責擬定全縣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地方性水的規範檔案;負責水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本縣範圍內水事糾紛的有關協調工作,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含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組織制訂全縣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全縣水功能區劃編制並監督實施;開展江河湖庫水功能區和供水水源地的水質監測,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管理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涉河岸線利用管理規劃,負責全縣河道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石、淘金管理工作。
農村水利股
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縣農田水利防洪排澇工程建設;組織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審查農村水利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報批手續;擬定全縣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指導全縣農田水利、鄉村供水和農村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縣農村節水型水利發展目標和計畫,組織實施節水灌溉、推廣節水型水利技術,組織實施國務院安排的全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高標準節水增效示範片建設;負責全縣初級水利化縣的規劃組織實施和旱地治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工程灌區規劃管理、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作;指導全縣冬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江河和水利樞紐工程防洪及安全運行管理;組織指導中小型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挖潛配套和技術改造;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管理。
農村電氣化股
負責指導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負責指導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對小型水電站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計畫及山洪災害防治預警系統建設規劃。
人員編制
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浦城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2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關於水電站生產運行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水電站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電站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的審批;縣經濟貿易局負責水電站的併網運行、電網安全運行和年度發電量調控計畫的管理。縣水利局、縣經濟貿易局要加強聯繫和溝通,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督促水電站認真落實安全管理規定,共同做好水電站的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