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浙江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立的浙江省(除寧波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前身為浙江證券期貨業協會,於2001年7月20日正式成立,註冊地為中國杭州。隨著證券期貨市場的迅速發展,2008年9月,經批准分設為“浙江證券業協會”和“浙江期貨業協會”,浙江證券期貨業協會更名為浙江證券業協會。會員由經批准在浙江省(除寧波市外)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截至2010年2月底,協會已發展會員215家。同時,協會系中國證券業協會特別會員、浙江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研究會常務理事。
浙江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兩名。下設秘書處及信息技術、合規、經紀業務三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及浙江證券合法權益保護投訴中心等職能部門。
組織機構
辦公室負責檔案收發、傳遞、發文審核、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事項;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和外事等工作;負責人事和勞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工作;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會員部負責佣金報備;投訴處理;經紀人管理;聯繫、配合浙江證監局機構處工作;組織會員活動;會務工作。
培訓部負責投資者教育工作;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單位的業務聯繫工作;負責證監會機關及大金融系統的大型會議、專項培訓的承攬工作;接受考生的教材預定及考試事宜電話諮詢;
編輯部根據辦刊方針、政策和期刊的性質、任務,擬訂期刊發展規劃和制訂編輯出版工作計畫;聯繫證券會員單位,進行選題和組稿;承擔期刊日常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稿件的初審、送審、退改和退稿工作;對採用的稿件進行審讀、編輯加工、編排和印刷,並負責期刊的編輯出版質量。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範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縮寫“ZJSA”)。
第三條 協會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內(除寧波)從事證券行業的企業為實現共同意願而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10號六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證券經營機構各項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促進浙江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 協會的基本職能和業務範圍:
(一)引導、組織和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
(二)依據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經營行為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實行自律管理;
(三)發揮浙江證監局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浙江證監局引導、組織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同時向浙江證監局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四)代表會員在與其他行業的交往中協調和處理有關問題;
(五)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力爭為會員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從業人員培訓、考試和評比,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七)蒐集、整理國內外證券業的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組織開展證券市場理論和實務問題的研究、學術交流和考察活動;
(九)開展證券業民間國際交流;
(十)中國證券業協會、浙江證監局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 籍
第八條 協會會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在浙江省(不含寧波)從事證券業務;
(三)在浙江省(不含寧波)境內註冊從事證券業務;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凡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或許可在浙江(不含寧波)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加入本會。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從事證券有關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財務顧問公司等證券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證券營業部提交證券監管部門頒發的《證券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填寫《浙江證券業協會會員單位登記表》;
(五)經理事會核准後,發給會員證。
第二節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律平等,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三)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四) 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五) 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六)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 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自覺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證券行業和協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及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協會的協調與自律;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八)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不得利用在經營規模、市場分額等方面的優勢,侵害其他會員和相關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協會宣告作廢。
未經許可,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存在違反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協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和調整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制定會員大會、理事會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六)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七)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八)審議通過關於修改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會員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議案;
(九)對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證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八條(一)、(三)、(六)、(九)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當經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應為奇數,理事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地在浙江(除寧波)的法人機構、異地證券公司在浙江(除寧波)設立的分公司、代表處或十家以上會員單位共同推薦的會員;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三)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通過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方案;
(十一)審議通過變更理事代表的議案;
(十一)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均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擬任會長人選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根據協會發展需要,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協會工作;
(八) 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決議、工作制度、預算等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議;
(五)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六)聘任各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對所議事項均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未作紀要並公告的,視為無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 會費;
(二) 有關單位、團體的捐贈、資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協會各項收入情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會費標準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協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並按捐贈人意願使用捐贈財務。捐贈人可向協會查詢有關財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協會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協會的任何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會員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關於會計制度的其他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協會嚴格會計監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協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由理事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協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及其他經費開支;
(二)自律檢查、投訴處理的相關費用;
(三)代表會員與其他行業協調的相關費用;
(四)課題調研、學術交流與考察的相關費用;
(五)從業人員培訓、巡考的費用;
(六)編輯、印刷、出版有關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七)對證券行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獎勵;
(八)其他正當的開支。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浙江證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除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浙江省民政廳註銷登記手續後,協會即行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證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