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是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

意見發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為了統一執法標準,依法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擊嚴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213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全文

關於緩刑的適用

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後果不是特別嚴重,賠償積極,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同時又要避免出現適用緩刑過多過濫的情況。
下列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
(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有出於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後逃逸的;
(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
(4)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
(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關於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後報警並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後必須履行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將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肇事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重複評價為自動投案,從而認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後向有關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輕處罰,一般不予減輕處罰。對於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節的,不適用緩刑。

賠償與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案件民事部分的及時足額賠償,有利於安撫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因此,對民事賠償積極,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諒解的,一般應該在量刑時有所體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進和諧。但要防止產生“以錢抵刑”的負面影響,對那些犯罪情節惡劣、影響極壞、造成後果特別嚴重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小一些,甚至可以不予從輕處罰。
對於基本未賠償的,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賠償的,要酌情從重處罰。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力度,並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給予司法救助。

賠償數額的確定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八十萬元以上的,屬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意見的執行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牴觸的,以本意見為準。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相關規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為準。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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