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9〕1號
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經費規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實際,特制定《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元月四日

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高校科研經費的使用,提高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效益,促進高校科研工作快速健康發展,提升高校科研競爭力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高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高校通過承擔國家或地方政府常設的計畫項目或者專項項目取得的科研項目經費。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高校通過對外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除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項目經費,包括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契約方式取得的經費以及承擔各黨派、社會團體、專業研究機構等非政府機構科研項目取得的經費。
第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的來源應當合法,其中橫向科研項目應當由高校與委託方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規定的書面契約,禁止通過設立虛假項目取得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第四條 高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項目經費為學校收入,必須由高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五條 高校應高度重視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工作。高校法定代表人對本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負總責,分管科研和財務的校領導對本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的契約審查、項目中期檢查和結項管理,並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審核、監督工作,承擔相應的科研管理責任。
第七條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結算報銷等工作,指導、監督項目負責人規範、有效使用經費,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責任。
第八條 高校審計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審計,按項目管理要求出具經費審計報告,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九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和預算,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以契約為依據,嚴格執行預算;項目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並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直接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是科研項目的有機組成部分,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編制經費預算。橫向科研項目預算中應當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需的技術和勞務酬金的比例。項目經費預算一經批覆,必須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項目進度執行,不得超預算開支費用。批覆後的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制度。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按高校制定的有關管理制度和科研項目契約執行。
第十二條 高校要加強科研項目契約管理。科研項目契約是高校和項目委託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高校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指定專人管理科研項目契約。高校要建立科研項目契約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未通過審查的科研項目契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高校名義承接科研項目。審查通過的科研項目契約,必須由高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代表高校簽訂,未經授權的單位和個人一律無權代表高校簽署科研項目契約。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套用於與該項目有關的科研業務費、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等各項合理支出(主要包括儀器設備費、能源材料費、圖書資料費、文獻檢索查新費、設計試驗費、會議調研費、科技成果鑑定與驗收費、人員費、管理費等);嚴禁將科研項目經費用於與科研無關活動(如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從科研項目經費中謀取私利。
第十四條 高校可以從科研項目經費中提取適當數額的管理費;項目管理制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具體規定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10%。
第十五條 加強科研項目經費轉撥管理,項目契約中約定需要轉撥科研項目經費的,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共同審核;不得借協作之名將經費挪作他用或者轉入與項目無關的單位。
第十六條 加強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管理,縱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財政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套用於科研設備維護、人才培養、新項目的孵化等支出,高校根據有關制度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項目結餘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科研項目結餘經費應於6個月內結賬,超過6個月的,由學校組織專家進行審定,決定結餘經費使用。
第十七條 除法律有規定或在契約中有約定外,凡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高校給予縱向科研項目的配套經費,應按照該項目的相應管理制度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高校應建立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體系,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過契約監管、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等方式,加強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高校科研部門會同財務、審計部門應定期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建立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績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績效評價機制,對科研項目經費投入成本與產出社會經濟效益進行科學考核。高校應將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對項目負責人科研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把高質量的科研成果及其轉化作為教師科研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高校要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制度建設,結合學校實際,制定落實本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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