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廳於2016年3月31日印發的政策法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以下簡稱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5〕1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15〕31號)、《浙江省農業廳等7部門關於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浙農經發〔2015〕4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相關費用補助。

第三條補助資金原則上以國土資源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國土“二調”)公布的農村集體耕地面積等因素為基礎計算安排。根據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展情況,中央財政按照10元/畝的補助標準實行定額補助。省財政對所有涉農縣(市、區)予以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轉移支付一類一檔地區10元/畝、一類二檔地區9元/畝、一類三檔地區8元/畝,其中文成縣、蘭谿市、普陀區、江山市、蓮都區、景寧縣等6個整體推進試點縣(市、區)再增加5元/畝;轉移支付二類地區3元/畝,其中臨安市、平湖市、德清縣、柯橋區、溫嶺市等5個整體推進試點縣(市、區)再增加2元/畝。

第四條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省對各縣(市、區)包乾使用。中央、省補助資金與地方安排的資金由縣級實行統籌使用管理。中央、省財政按照國土“二調”農村集體耕地面積等因素安排的補助資金於2018年底前分年下達,以後不再安排補助資金。各地在2018年底前因未完成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形成的資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決。

第五條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應充分利用國土“二調”、省測繪局遙感影像等成果數據,避免重複測量測繪,降低工作成本。

第六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下一年度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面積計畫和補助資金申請,同時抄送省農業廳。

第七條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根據我省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展情況,於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面積計畫和補助資金申請,同時抄送農業部。

第八條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補助資金額度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數,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確定分配方案,由省財政廳下達各地。

第九條補助資金安排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測繪、查田勘界、權屬調查、數據建庫、證書印製、人員培訓、必要的現場工作人員務工等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有關的費用支出。不得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機構運轉經費開支等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無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縣(市、區)財政、農業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總結資金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地區的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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