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

2016年9月8日,經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浙江省法制辦制定的《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8日,經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浙江省法制辦制定的《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健全落實保障機制,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求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過程進行記錄,旨在實現行政執法過程的“留痕”,以及可追溯、可評查、可舉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核,旨在保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有效。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共17條,內容主要包括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界定,記錄方式、載體以及記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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