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省屬企業投資管理,根據《公司法》、《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浙江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省屬企業本級),及其出資並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股權投資:新設權屬企業、非控股式收購兼併、股權置換、合資合作、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技術)改造投資等;

(三)金融投資:證券(基金)投資、外匯投資、保險產品投資、委託理財、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投資等。

第四條省屬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全省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主業發展需要,有利於

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四)符合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

(五)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項目預期投資收益率不低於國內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六)新投資形成的權屬企業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的第三級(含省屬企業本級);

(七)省屬企業收購兼併重組以提高資產證券化水平為優先原則。

第五條省國資委根據出資人職責,對省屬企業投資活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省屬國有資本投資導向,最佳化產業布局;

(二)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

(三)監督、檢查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的制定、執行情況;

(四)組織開展投資分析活動,對重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稽查、審計、後評價等動態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第六條省屬企業本級是省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和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開展投資活動;

(二)制定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三)編制、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

(四)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資決策、風險控制等;

(五)組織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後評價等管理工作;

(六)向省國資委報送有關投資項目的備案、核准材料;
(七)其他法定職責。

第七條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代表負責在對本企業投資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貫徹出資人意圖,並向出資人報告投資管理情況。

第二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八條省屬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並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董事會投資決策規則、許可權和決策程式;

(二)投資管理日常工作機構和職責;

(三)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式和內部控制指標;

(四)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台帳管理以及項目的實施與過程管理等規定;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後評價規定;

(六)非主業投資的控制原則、措施和指標;

(七)投資風險管理及處置預案,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範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八)責任追究制度。

省屬企業本級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經省國資委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省屬企業投資決策主體是董事會。應當遵循以下決策程式:

(一)企業投資管理工作機構做好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論證工作,在徵求法律、財務等職能部門意見後,按照內部決策程式形成投資方案報董事會審議;

(二)省屬企業董事會對投資方案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決議。董事應當明確表態同意或不同意,並在決議上籤名。

第十條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投資決策程式重新決策:

(一)投資額超過原概算10%以上;

(二)資金來源及構成需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

(三)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

(四)投資項目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終止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省屬企業應當明確規定所屬企業的投資許可權,規範所屬企業投資決策程式和投資行為。

第三章 投資風險防控

第十二條省屬企業應當將投資風險的防控納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要從公司治理、組織結構、內部控制系統、信息管理、企業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於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風險化解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省屬企業應當加強金融投資管理,審慎開展金融投資業務,完善和規範內部決策程式和控制體系,嚴格控制金融投資風險。

(一)嚴格限制期貨投資、股票投資和委託理財,禁止投機性質的金融衍生業務投資,適度控制企業購買債券和基金。

(二)嚴格規範金融投資資金來源,不得融資進行金融投資,不得挪用專項資金進行金融投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進行金融投資;

(三)資產負債率偏高、經營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進行金融投資;

(四)開展金融投資,應審核確定金融投資額度、交易品種、止損限額以及不同級別人員的業務許可權等內容,並指定專門部門具體負責操作。

第十四條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客觀評價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穩妥開展境外投資。省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開展非主業投資。

第四章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五條省屬企業應當編制切實可行的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應包括省屬國企本級及所屬企業的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分為主業投資計畫和非主業投資計畫, 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

(一)年度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年度投資進度安排等。其中,主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包括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第十七條省屬企業應當將年度投資計畫列入企業年度全面預算管理,並按季分析投資預算完成進度,加強投資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十八條省屬企業本級應當在每年末向省國資委報送下年度預計投資計畫,並在下年度2月底前正式報送年度投資計畫。報送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送檔案及年度投資計畫簡況;

(二)《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畫表》(另行發布);

(三)董事會決議;

(四)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投資活動實行分類監管。對主業投資計畫實行備案制,對非主業投資計畫實行核准制。備案、核准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經省屬企業本級董事會決議後,主業投資計畫以報告的形式,非主業投資計畫以請示的形式,報省國資委備案、核准;

(二)省國資委在收到上報材料後,對主業投資計畫在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同意備案,對非主業投資計畫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批覆;

(三)需要補充材料的,省國資委中止備案、核准工作,由企業按要求補充材料,補充材料到再次上報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核准所需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省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偏離幅度超過20%或者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投資計畫的,省屬企業本級應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後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省國資委建立省屬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報告備案制度。省屬企業本級應當於每季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報送上季度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每年四季度末向省國資委預報全年度投資統計分析情況,並填寫《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表》(另行發布);次年2月底前正式報送上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的時間規定上報。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二)投資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三)當年投資對促進企業結構調整、生產經營、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存在的問題、原因和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工作。

第五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下列投資項目實行備案、核准制:

(一)對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主業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備案制;

(二)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三)對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非主業投資項目(含境外設立辦事機構)實行核准制。
第二十三條省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核准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資項目經省屬企業本級董事會審議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式報省國資委備案、核准;

(二)省國資委在收到上報材料後,對備案投資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同意備案,對核准投資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批覆;

(三)需要補充材料的,省國資委中止備案、核准工作,由企業按要求補充材料,補充材料到再次上報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核准所需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報送省國資委核准或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項目請示或報告;

(二)項目論證材料,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資金來源及企業資產負債情況說明等;

(三)董事會決議;

(四)境外投資項目需一併提交具備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投資項目法律意見;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屬企業投資計畫內的投資項目以及投資額未超過5000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屬企業本級負責審核備案。審核備案情況於每季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省屬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情況表》(見附屬檔案)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採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投資項目在資料的完備性、內部決策程式的合規性和投資方向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由政府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本級應當在上報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時,將有關檔案抄送省國資委。

第六章 投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未經省國資委批准,省屬企業不得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關聯方企業投資。

第二十八條省屬企業應當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不得違反本辦法和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省屬企業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參與上市公司重組等投資行為,應當按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報送省國資委核准或備案。

第三十條省屬企業投資涉及股權收購、增資擴股以及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核准或備案。

第三十一條省國資委根據年度投資計畫確定省屬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組織開展重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相關後評價報告應當在報告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後評價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抽查。

第三十二條省屬企業重要物資設備採購、重大工程項目等應建立招投標制度,並對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第三十三條省屬企業監事會根據監事會工作職責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省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責令其改正,並扣減企業領導人員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省屬企業控股式併購行為按照《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併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國資發[2012]14號)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國資發〔2010〕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