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愛滋病防治條例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愛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愛滋病防治行動計畫,統籌協調,落實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百科名片

浙江省愛滋病防治條例是為預防、控制愛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於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愛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愛滋病防治行動計畫,統籌協調,落實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愛滋病防治工作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愛滋病防治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定期對愛滋病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考核。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愛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活動,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愛滋病防治社會環境。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計畫生育協會、愛滋病防治協會等團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開展愛滋病防治的社會捐資和慈善活動,鼓勵和支持建立關愛場所及志願者服務組織。 單位和個人向愛滋病防治事業捐贈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滋病職業暴露的預防工作,對從事愛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管理以及其他相關工作的人員,建立職業意外感染的應急處理、治療、工作、生活等保障制度。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