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是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並印發的,全部細則共七章五十四條。

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安監管培〔2013〕20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已經修改,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2月25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是指: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大隊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及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管理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礦長及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特種作業目錄為準)。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各項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安監局)、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安監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科學(統一)規劃、控制數量、合理布局、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

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設區的市級及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在浙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三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負責人、教師、管理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省安監局交辦的其他安全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省部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原則上,安全培訓機構不跨地區、行業組織培訓,確需跨區域組織培訓的,應當經當地市級安監局同意,並由當地市級安監局負責考核。

安全培訓機構具備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承擔相應作業類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 申請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其條件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

(二)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三)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的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有職責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規則;

(五)有10名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3名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六)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或者經授權承擔法律責任;

(二)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三)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的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有職責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規則。

(五)有8名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中至少有2名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六)有能夠滿足同期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除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個作業類別不得少於2名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相應專業的專職教師,從事實際操作教學的教師應當有相應專業技師及以上等級證書(或者相應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二)具備相應作業類別的實際操作條件(至少有能滿足同期2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場地及設施設備等)。

第十三條 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條件中,機構設定、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管理人員及辦公場所、教師、教學及生活設施為必備條件,有一項不達標,不予通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審查。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授予特種作業相應類別安全技術培訓資質。

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教師,應當提供人事(勞動)關係證明、住房公積金或者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

安全培訓機構的兼職管理人員、兼職教師應當提供聘任協定,聘任期不少於1年。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其中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經省安監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師資證書後,方可上崗執教。專職教師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40學時的繼續教育。

(一)安全培訓教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熱愛安全培訓事業,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學歷或者職稱專業應與教學內容相符;

3.其他作為教師的基本條件。

(二)安全培訓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敬業愛崗、遵紀守法,執行正常教學計畫,按要求完成教學任務,履行受聘契約;

3.參加安全生產知識進修和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身教學水平和業務素質;

4.參與安全生產教學調查研究,對所在單位的教學、管理有權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鼓勵從事安全培訓教學、管理的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

第十五條 禁止安全培訓機構利用簡易建築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的普通中國小校舍及其他不適合安全培訓教學的房屋和場所做為安全培訓辦公和教學場所。

第十六條 申請(初次認定、延期)二級、三級資質證書,應當按照以下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一)申請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報告。

(二)浙江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附屬檔案1)。

(三)安全培訓機構設定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設定批准檔案、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者機構章程;

2.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證明材料;

3.內設機構設定、職責分工及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任免等檔案複印件。

(四)安全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2);

2.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登記表(附屬檔案3);

3.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人事(勞動)關係證明、住房公積金或者社會保險繳費單據複印件;

4.安全培訓機構兼職管理人員聘任協定或者證書複印件。

(五)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4);

2.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登記表(附屬檔案5);

3.安全培訓機構專職教師學歷證書、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師資證書、人事(勞動)關係證明、住房公積金或者社會保險繳費單據複印件;

4.安全培訓機構兼職教師學歷證書、師資證書、聘任協定或者證書複印件。

(六)申請單位辦學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創辦情況簡介;

2.安全培訓機構辦公場所及設施證明材料複印件;

3.安全培訓機構專用教室、專用檔案室及其教學儀器、設施設備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4.安全培訓機構生活設施等後勤保障體系證明材料。

(七)安全培訓機構規章制度

1.規章制度執行檔案;

2.規章制度: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專職(兼職)管理人員、教師、檔案管理人員及培訓班班主任等崗位職責,安全培訓需求調研、教學研究、備課示教、教師管理、學員管理、培訓評估、檔案管理、設施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後勤保障等制度。

(八)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單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特種作業教師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6);

2.特種作業教師登記表(附屬檔案7);

3.特種作業專職教師學歷證書、師資證書、人事(勞動)關係證明、住房公積金或者社會保險繳費單據複印件,從事實際操作教學的教師相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者相應專業的職稱證書)複印件;

4.特種作業兼職教師學歷證書、師資證書、聘任協定或者證書複印件等;

5.具備相應作業類別實際操作的場所和設施設備證明;

6.特種作業各類別(工種)安全技術培訓操作規程。

(九)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申請延期的單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培訓辦班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8);

2.教師授課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9);

3.安全培訓機構自查總結報告及對照延期複審考核標準自評情況;

4.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教學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教師在安全培訓方面的專項調研報告、各級刊物上發表的文章、理論(教學)研究方面的論文等材料複印件;

5.安全培訓機構原資質證書複印件;

6.相關部門核定的安全培訓收費標準複印件。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上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版本。

第十七條 申請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單位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參照本細則有關要求,將材料報省安監局,經省安監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安監總局。

第十八條 申請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將申請材料報縣級、市級安監局審核。對符合省安全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的申請單位,經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浙江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附屬檔案10),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材料核查,並抽派專家進行現場審查。

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初次認定考核指標滿分各為100分,滿足必備條件且分別得分80分及以上者,現場審查合格;未申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初次認定考核指標滿分為100分,滿足必備條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現場審查合格。對現場審查合格的,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提出的書面改進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料,改進完成並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後,提交省安監局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確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等級和培訓業務範圍,由省安監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並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並允許申請單位進行一次整改,經整改達標後可再次提交省安監局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核定的培訓業務範圍組織培訓。

安全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發生1個月內,將變更材料提交所在縣級或者市級安監局審核,經市級安監局簽署意見,將材料報省安監局,經審查後,換髮資質證書。專職負責人、專職教師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市級安監局審核後,報省安監局備案。

安全培訓機構需新增安全培訓業務範圍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二、五、八、十款的規定,向所在縣級或者市級安監局提出申請,經市級安監局簽署意見後,將材料報送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根據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有關要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方可增加相應安全培訓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及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要求向省安監局提出延期申請。省安監局根據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有關要求及“浙江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規定的延期複審考核指標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保留其資質並換髮新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由發證機關註銷其相關資質。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提出延期申請的,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自行失效,由發證機關註銷其相關資質。

申請單位改進和整改問題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間內。

第二十一條 在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省安監局按照“浙江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規定的年度考核指標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的情況組織不少於一次的年度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保留資質。對審查不合格的,由省安監局下達限期整改意見通知書,並予以通報;對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終止其安全培訓機構資質。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安全培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除外),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監總局組織制定。其他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安監局統一制定。

安全培訓教材由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按照安全培訓大綱組織編寫。

第二十三條 省安監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負責人、教師、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一)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二)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三)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內容組織教學,確保全全培訓質量。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二)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等人員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註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註冊周期內須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48學時。

(五)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從業所在地市級安監局審查,報省安監局同意,可以免予參加初次培訓(實際操作培訓除外)。

前款所規定的人員在省部屬企業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由省部屬企業直接報省安監局,經同意後,可以免予參加初次培訓(實際操作培訓除外)。

(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安監總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師傅帶徒弟制度。

礦山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新招的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豐富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建立教學和人員培訓檔案,檔案應為一期一檔。檔案保存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安全培訓、考核、複審等情況。

第三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保障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三十一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逐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除外),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制定。其他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監局組織制定。

第三十三條 省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設區的市級及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省部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負責人、教師、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考核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

市級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受省安監局委託,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市屬生產經營單位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類安全培訓的考核內容須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機構、其他符合特種作業資格考試條件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噹噹場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考試的決定。準予考試的,確定考試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不予考試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的考試,一般採用理論知識考試的方式。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第三十七條 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單位應及時組織閱卷,在1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應將考試成績抄送安全培訓機構。

考試不合格的,允許在60個工作日內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培訓。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考核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檔案,加強考核檔案管理。考核檔案應為一期一檔,內容包括:考核申請表、考場情況記錄表、理論考試試卷、學員考試成績登記表、實際操作考試評分表、考核發證審簽表等資料。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三十九條 按照“誰考核,誰發證,誰負責”的要求,對接受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考核單位頒發相應的證書。

市級安監局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材料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生產經營單位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向考核發證部門申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或者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四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師資證書;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四十一條 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上崗證的式樣,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統一的規定執行。

安全資格證的印製,師資證的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 安全資格證、師資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參加換證培訓,考試合格的,由考核單位換髮新證。

第四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複審1次。

(一)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級安監局(下同)審核,報省安監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二)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向市級安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複審。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四)申請複審的,市級安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整理好相關材料、完成初審並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收到初審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複審合格的,由省安監局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複審的,經複審合格後,由省安監局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資質的省部屬單位可直接報省安監局辦理(下同)。

(五)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審或者延期複審不予通過: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本細則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具有本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情形的。

(六)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符合本條第五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情形的,按照本細則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

再複審、延期複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複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各類證書遺失(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單位審查同意(確認)後,予以補發(更換或者更新)。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市級安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級安監局審查並報省安監局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登報申明,向市級安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級安監局審查並報省安監局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四十五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安監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市級安監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提交省安監局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安全培訓信息統計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信息季報、半年報、年報制度,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加強安全培訓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資質許可範圍開展培訓的情況;

(二)執行培訓管理制度及專(兼)職教師的配備及持證上崗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培訓場所的衛生、安全狀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和組織安全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畫、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五)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五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各市級安監局及時報省安監局撤銷(註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複審的;

2.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3.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第4項、第5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2.特種作業人員提出註銷申請的;

3.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契約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五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師管理考核制度,對所屬教師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成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廣泛聽取意見。

安全培訓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安監局取消其安全培訓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取得安全培訓教師資格的;

2.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3.授課內容明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

4.出借、出租安全培訓師資證書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安全培訓教師違反本條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培訓教師資格。

第五十三條 有關處罰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3年3月25日起施行。2010年7月23日發布的《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浙江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

2.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3.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登記表

4.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5.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登記表

6.特種作業教師情況匯總表

7.特種作業教師登記表

8.安全培訓辦班情況匯總表

9.教師授課情況統計表

10.浙江省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