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

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

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8年,是經浙江省民政廳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省性女企業家組織;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浙江省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已經走過了20年的光輝歷程,目前擁有省內各市、縣(市、區)女企業家協會團體會員47個,女企業家個人會員 266人,匯集了省內眾多著名企業的優秀女企業家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浙江省女企業家座談會 浙江省女企業家座談會

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8年,是經浙江省民政廳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省性女企業家組織;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浙江省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省女企業家協會接受省婦女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協會秘書處設在浙江省婦聯婦女發展部。

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的宗旨是面向企業、服務會員,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切實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並全力打造“四個一”的服務目標,即“一座橋”,為黨委、政府、婦聯組織與廣大女企業家之間架起訴求溝通、信息傳達的橋樑;“一所校”,為女企業的發展提供學習提高、交流合作平台;“一個家”,為全省創業女性營造家的溫暖、關懷的港灣;“一面旗”,為浙江的“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團結引領更多的優秀女性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協會章程

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該協會名稱為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該協會由全省各地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優秀女性管理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該協會的指導思想和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積極實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促進浙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其宗旨:面向企業,服務會員,發揮好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切實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培訓、交流合作、典型宣傳,不斷提高女企業家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創業創新發展能力,進一步擴大女企業家的社會影響力,引領更多的創業婦女為推進浙江的改革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該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婦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址:杭州市省府路8號,省政府2號樓,浙江省婦女聯合會內。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的任務:本會在服務、聯誼、提高、自律等方面開展工作;

(二)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倡導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深入了解企業在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並開展專題調研,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

(四)積極反映企業的呼聲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提供建議,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五)宣傳推廣優秀企業的管理經驗,促進企業發展的機制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企業競爭力;

(六)開展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商務交流活動,擴大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聯誼;

(七)開展學習培訓、信息諮詢、評先創優等服務,提高女企業家素質和能力,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企業管理者;

(八)按照社團組織的自治、自律原則,加強協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協會自我發展、服務會員能力。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浙江省女企業家協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條件:

團體會員:

各市、縣(市、區)的女企業家協會或聯誼組織;

在民政登記註冊的以女性為主體的其他協會、聯誼會;

其他相關的法人單位或組織。

個人會員:

(一)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有一定影響的企業法人和女性管理人員;

(二)企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本人素質好,且有意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入會程式:

承認本會章程,自覺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本人有意願,並提出申請;

填寫並提交入會登記表;

(四)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委託秘書處負責日常審批工作。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享有參加本會提供和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資格被推薦為省級以上各項先進;

(六)有資格推薦為本會的常務理事;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關心和支持本會發展,積極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不能按時交納會費或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四)審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大會選舉產生,是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的任免;決定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個別任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資格取消;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人討論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熱心協會工作,能積極為協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退休或不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後原則上不再保留。如確有工作需要繼續留任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婦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本會執行副會長在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本會執行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二)向常務理事會提交當年協會工作安排;

(三)向大會報告一年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執行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處理其他工作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新進會員,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四)經會長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婦聯或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婦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婦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婦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婦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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