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浙江省圖書館學會,是由浙江省內的圖書館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與風尚,開展圖書館學術活動,從事圖書館學術研究和工作研究,為會員、為社會服務,促進浙江省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該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的領導和社團登記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是中國圖書館學會、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學會掛靠浙江圖書館,其辦事機構的日常行政、業務工作隸屬浙江圖書館。
協會章程
浙江省圖書館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的名稱為浙江省圖書館學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e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縮寫為ZPSLS。
第二條 浙江省圖書館學會是由浙江省內的圖書館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與風尚,開展圖書館學術活動,從事圖書館學術研究和工作研究,為會員、為社會服務,促進浙江省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文化廳的領導和社團登記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是中國圖書館學會、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學會掛靠浙江圖書館,其辦事機構的日常行政、業務工作隸屬浙江圖書館。
第五條 本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73號,郵編:31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積極組織圖書館學及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鼓勵學術創新與進步。
(二)加強同國際、國內圖書館界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三)為本省文化、教育、科技的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的決策與政策的制定提供諮詢服務;
(四)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發展本省圖書館事業的建議,完成上級機關委託的工作項目;
(五)面向社會開展圖書館學專業諮詢和科普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圖書館意識;
(六)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上崗培訓及專業技術培訓;
(七)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
(八)介紹、評定與推廣圖書館學科研成果與先進技術;
(九)與浙江圖書館聯合辦好會刊;編輯、出版、發行圖書館學與圖書館工作的各種載體文獻信息資料,促進學科與事業的發展;
(十)維護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取得助理館員或其他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者;雖無職稱,但大專畢業在圖書館工作3年以上者、中專畢業在圖書館工作7年以上者;自學成才且具有實際工作經驗與一定學術水平的圖書館工作者;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
(四)團體會員:全省各系統各類型圖書館;各市圖書館學會;支持省學會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可接納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根據入會條件進行審核、頒發會員證並備案;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與優惠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與監督權;
5.獲得本會出版物的優先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2.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學會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等活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學術研究,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學術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浙江省圖書館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學會的重大活動;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每屆須更換部分理事,更換的數量不少於總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各專業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制定學會工作計畫,組織學術年會。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如需變動,可由原理事單位提出動議並推薦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職能。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如需變動,可由原常務理事單位提出動議並推薦人選,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也應至少半年一次。特殊情況下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圖書館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須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如連任則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參加有關重要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的資助;
(三)社會捐贈和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和省文化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化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化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化廳及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化廳及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4年4月20日經浙江省圖書館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