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2011〕105號
為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保障醫務人員合理待遇的原則,同步落實補償政策,建立穩定的補償渠道和補償方式;要按照政府投入為主、醫療服務收費為輔的原則,落實好政府投入資金,發揮政府投入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綜合改革的要求,堅持定性定編、績效工資等改革與補償機制改革配套實施、協調推進,引導和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轉變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有效履行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和診療常見病、多發病等基本醫療服務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運行成本即經常性支出通過醫療服務收費和政府投入補償。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收支、統籌算賬、財政承擔“兜底”責任的原則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項目補助經費。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投入機制,逐步提高人均經費標準。重大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由政府根據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實施規定足額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建設項目,按照“核定計畫、專項安排、包乾使用、績效考評”的預算管理辦法,經發展改革、財政和衛生等有關部門批准後,由政府根據項目建設規劃足額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二)加大醫療服務收費補償力度。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增設一般診療費項目,將現有的普通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項目適用於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含社區衛生服務站,下同)的門診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一般診療費項目收費標準為每門診人次10元,村衛生室為每門診人次5元。增設一般診療費項目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的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併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一般診療費項目列入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甲類報銷目錄,各地要在不增加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報銷比例。實行醫保總額預付或按人頭付費的地區應相應調整報銷政策。為確保患者實際費用負擔不增加,增設一般診療費項目應與醫保報銷政策同步調整,具體執行時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按照“明確範圍、核定收支、差額補助、總量控制”的預算管理辦法予以落實。各地要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等因素,科學、合理地核定經常性收支,其中工資總額要按照核定的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核定收支後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分期預撥,年終績效考核後結算。各地要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有關政策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的具體實施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收支兩條線,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由政府核定並全額安排。
三、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其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定、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對服務能力已經超出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經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將其轉為公立醫院,或將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資源整合到公立醫院;也可以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制度。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管理,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方式,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人員編制總量控制、統籌安排、動態調整。要在核定編制的範圍內,通過考試錄用(聘用)等辦法,將符合條件且未納入編內管理的在職人員及時納入編內管理。要按照“定編定崗不定人”的原則,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在編在職人員實行以“因事設崗、競聘上崗、全員聘用、契約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要按照“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原則,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職人員退出機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未聘人員的多渠道分流機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員,人員分流和安置等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研究解決。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三)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制度落實到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績效工資制度後,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內部考核制度,規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建立以崗定酬、按績取酬的激勵性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要加強政策宣傳,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四)充分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依託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範圍,並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合理拉開在統籌區域內外以及不同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報銷比例。同時,要積極探索和推動建立首診制和轉診制,進一步規範和引導民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積極地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
(五)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機制。各地要制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績效考核辦法,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績效考核結果要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補助資金安排掛鈎,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補助資金安排,對績效考核好的可給予適當獎勵。要督促、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收支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四、完善村衛生室補償機制
(一)多渠道推進村衛生室建設。各地要根據人口集聚程度、行政區劃設定、地理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服務可及性要求,科學合理設定村衛生室,因地制宜地推進村級衛生服務全覆蓋。村衛生室設定可採取政府和集體舉辦、社會力量興辦等多種形式,對符合設定規劃要求的非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落實村衛生室運行補助。對符合政府設定規劃並達到規範化建設要求,執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並承擔政府交辦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村衛生室,經績效考核合格後,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按每年不低於2萬元的標準安排運行補助,用於彌補其開展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需要。其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每服務人口不低於4元的標準,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中安排。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其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可單獨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實行緊密型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全部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並落實補償政策。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的具體實施辦法。
(三)完善對村衛生室的扶持政策。各地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的門診服務納入醫保基金報銷範圍。對符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將其納入保險範圍。
對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給予合理補助,並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製作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做好各項貫徹落實工作,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畫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儘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對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合理待遇水平負總責。市、縣級政府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後的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政策。省政府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項資金和“以獎代補”等方式對各地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進行補助,支持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保障基本藥物制度平穩實施。
(三)強化督促指導。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衛生、機構編制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各市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的情況報送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