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

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

根據浙江省國民政部和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批准,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於2009年11月2日在溫州正式成立。溫州二中為本屆分會主席單位,該校校長王朝曙擔任本屆分會主席;朱景高為本屆分會常務副主席;陳紅兒為本屆分會秘書長(副主席、副秘書長等見附屬檔案)。浙江省體育局田管中心競訓處鍾杭偉為該分會的顧問。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協會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浙江省中學生田徑運動的發展,推動民眾性普及活動和運動水平提高,促進浙江省中學生田徑運動的進步,希望各會員校在浙江省中學生體協領導下積極參加分會各項活動,為提高我國中學生的體育運動水平和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而努力!

活動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田徑運動, 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參加田徑運動,以增強體質 和提高田徑運動技術水平。

(二)根據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浙江體育行政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浙江省田徑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參加全國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全國、省內各學校間交流, 增進與全國和各地區的田徑協會的友誼。

(三)負責協調、 組織浙江省性的各類、各級田徑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學校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田徑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四)擬定有關田徑教練員、 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浙江省教育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五)負責協調、 組織田徑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田徑運動員、 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六)根據浙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選拔和推薦浙江省隊教練 員、運動員,負責組織省隊隊集訓和參加全國田徑比賽。

(七)負責協調和組織田徑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協會機構

機構設定

協會下設六個專項委員會:

教練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

競賽委員會

科研委員會

對外協作委員會

各專項委員會職責是:

教練委員會職責:

(1)組織教練員理論探討和業務交流。

(2)收集教練員學習材料。

(3)組織教練員培訓。

(4)組織教練員觀摩、學習和考察。

(5)負責省隊隊教練員的推薦和選拔。

(6) 為省隊的組建、指導思想、訓練、比賽、管理等提供建議。

裁判委員會職責:

(1) 組織管理裁判員隊伍,制定有關的紀律和規定,由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2) 組織裁判員培訓

(3)推薦裁判員參加上一級裁判等級考試。

(4)指導和監督裁判員選派工作。

競賽委員會職責

(1) 負責協會內有關賽事的總體安排及賽事管理

(2) 制定和下發競賽規程,負責運動員的資格審查。

(3) 負責全年運動員註冊及在冊運動員的管理。

(4) 負責各會員學校年費的收集。

科研委員會職責:

(1)對中學田徑訓練、比賽的理論、課堂教學和實踐及中學田徑運動發展規律,進行學術研究和探討。

(2)為中學田徑運動在科學訓練上提供科學依據、知識和指導。

(3)為運動員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提供建議和指導。

(4)開展浙江省中學田徑運動有關的論文評比和論文報告會.

(5)與省教育室協商有關優秀論文評比和聘請專家評審組成員

對外協作委員會

(1) 協同教育廳體衛藝處確定每次比賽單位的有關事宜。

(2) 負責每次賽事的有關贊助、冠名權及比賽額外經費的預算和籌集。

(3) 協調賽事過程中有關各部門的銜接工作,以及與上一層領導的交流工作。

協會章程

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分會名稱: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

[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分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SCHOOL SPORTS FEDERATTION BRANCH,英文縮寫名稱為ZSSFB]。

第二條 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是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本分會承認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在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的領導下及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的性質是由浙江省中等學校的體育教師、學生及其它體育工作者志願結成,非營利性的浙江省性中學生單項體育協會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我國中等學校田徑運動發展,提高中學生的身體健康水平和全面素質水平。

本分會努力倡導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為豐富中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本分會積極推動中等學校課餘體育訓練,培養中學生運動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努力學習、刻苦鍛鍊,弘揚奧林匹克精神,為提高我省中等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和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而努力。

本協會致力於加強浙江省與全國中學生相應的單項體育聯合會、亞洲中學生單項體育聯合會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全國校級間的中學生體育交流與競賽活動,以增進我省中學生與全國中學生之間的友誼,擴大我省中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

第四條 本分會是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的內設分支機構之一,本分會的領導單位是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本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本分會接受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的領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的住所:浙江省溫州第二中學(溫州黃龍住宅區盛錦路2號),郵政編碼:325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省中等學校體育工作;

(三)在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浙江省體育協會體育分會會聯合秘書處領導下組織、舉行浙江省中學生田徑單項體育比賽;組織參加浙江省中等學校田徑課餘訓練學術研討(報告)會以及浙江省中等學校田徑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及其它有關中學生體育活動。

(四)積極參加由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所組織、舉行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全日制普通中等學校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的章程;

(二)加入本分會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三)加入本分會必須是全日制普通中等學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分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分會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布,並對會員學校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 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展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分會委託承辦及交辦的比賽(賽會)、科學(論文)報告會、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及其它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1000元/年;

(五)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科。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報告)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單位)如果一年之內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任何比賽及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如有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會員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如在比賽中有弄虛作假的會員學校給予禁賽一年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經本會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分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由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專業委員會若干人組成常委會(常委會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本分會主席須由本分會掛靠學校(會址所在學校)現職校級領導擔任,秘書長須由本分會掛靠學校(會址所在學校、主席學校)現職體育部(教研室)負責人擔任。常委會在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分會應設辦事機構,有專(兼)職人員2-3人,在主席及秘書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須有2/3以上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副主席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衷於本分會工作;

(二)在本分會會員學校領域(地區)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是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本分會在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或常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委員會或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本分會專業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三)掛靠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會員學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人民幣1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合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主席(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屬於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以兼職為主,適當給予補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經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六條 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會徽(會徽圖案見本章程附屬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日在溫州市召開的《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田徑分會成立大會》全體會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分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中學生體育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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