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見下: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 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 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擔保法》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契約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契約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契約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流押不公平的體現:實務中,抵押權人屬於強勢地位,若這樣規定,有可能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因為,有可能二百萬的不動產經流押後,只能抵一百五十萬的債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