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危機的分類
1.國內流動性危機如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不匹配u,即“借短放長”,則會導致流動性不足以償還短期債務。
2.國際流動性危機
如果一國金融體系中潛在的短期外匯履約義務超過短期內可能得到的外匯資產模式,國際流動性就不足。
當國內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時,央行可以發揮最後貸款人的作用,避免“擠兌”可能造成的大範圍銀行危機。在國際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像IMF之類的國際組織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流動性危機的案例分析
1974年巴黎白糖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危機1974年9~11月間由於大量缺乏風險認識的投機者涌人,巴黎白糖期貨價格在短短三個月內提高了一倍。面對這一情況,交易所的部分結算會員並沒有採取預防措施,依然根據客戶的委託進行交易,最終導致大量投資者出現了無法滿足保證金需求的情況,而結算會員Nataf的白糖交易員的失誤最終致使法國商業部門關閉了白糖市場。
巴黎白糖市場結算機構在這一危機中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失誤,從而加重了流動性危機:
第一,在市場價格出現了劇烈波動的情況下,沒有調整保證金水平,仍然採取固定保證金水平,即使在9月份市場各方主體紛紛提出保證金調整需求時,結算機構仍一意孤行。
第二,交易所儘管已意識到單個結算會員(Nataf)持有了白糖期貨市場的大部分契約,卻沒有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交易所損失分配缺乏透明度。當時交易所出台了一項重新開始交易的規則,將市場契約以過去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格進行結算(這一價格比交易暫停時的價格高出許多)。這項規則在之後的推行中引起了一系列法律爭端,而結算機構在履行契約結算義務時的破產更是加劇了這一事件的解決難度。直至1976年的6月新交易規則下的白糖市場才重新開始交易。
從1974年巴黎白糖市場的流動性危機來看,結算會員持倉的動態監控,必要的持倉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而且為了防止風險的進一步聚集,交易所及結算機構應根據市場風險來調整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