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商販

流動商販

流動銷售指零售企業採用流動售貨車等,在不固定地點銷售商品的一種形式。一般是現款交易,其銷貨收款方式通常採用“貨款合一”的方法,營業員一手收錢,一手付貨。貨款由營業員保管,每日銷貨終了,由營業員將銷貨款送交財會部門。採用這種銷售方式,顧客可就近購買商品,手續簡便,方便民眾。

基本信息

特點

(圖)流動商販流動商販

1、從小商小販隊伍看,一部分小商小販是農民,進城直銷農產品,沒有市場攤位,只能沿街為市。一部分小商小販是下崗職工無業人員,本身財力薄弱,對投資商鋪、競價市場攤位只能望而興嘆。還有一部分是農民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宛如城市的漂流族,既無資金實力,又無商業資源。

2、從小商小販所經營的項目看,一是直銷或者販賣農特產品,譬如瓜、果。二是早餐店、夜市攤點。三是日用小商品。這些項目,都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能夠便捷滿足民眾的"立即需求"。

3、小商小販自食其力的志氣很容易引起人們的共鳴。一是不僅僅依靠政府的經濟救濟――無論是相對於城市內的弱勢群體,還是相比"賣果難"的農民。二是不淪為一般公民的異類――不行偷竊搶掠之事。

存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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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驅動是流動攤販產生最直接的原因

大部分的流動商販是基於經濟利益的驅使而從事這種無固定的商品交易。在對100名流動商販的了解中,57個商販屬於外來務工人員,28個本地農民,15個自主創業的大學畢業。其中,93%的部分屬於無工作人員,只有7人是工作之餘的第二份職業。

(二)市場需求是流動攤販產生的內在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民眾的市場需求也不斷增加。民眾的需求是全方面、多樣的。而城市中的無論從商品供應、地理位置、適應市場的能力的方面,都無法也不可能完全滿足民眾的市場需求。

(三)外來人員湧入城市成為流動攤販產生的推動力

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市,這種現象在北京表現得更加明顯。這些外來人員中,一部分人沒有一技之長,一時找不到工作,由於流動攤販投資少、成本低、風險小、見效快、易於經營,因此這部分人就選擇了流動設攤經營,成為流動攤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就業形勢嚴峻,下崗待業失業人數增多是社會原因

社會經濟發展總體上是平穩的,但隨著新增就業人口的增加、勞動產業轉變,市場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不斷提高,社會上就業形勢非常嚴峻,導致下崗、失業、待業人員不斷增加。而一部分下崗、失業、待業人員常常迫於生計,只能把流動設攤作為謀生的渠道和手段。

(五)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是流動商販存在的制度原因

超過67%的流動商販是由於經濟收入得不到保障,為生活所迫,才自謀出路,因而流動設攤成為他們主要謀生手段。流動設攤的老年人、殘疾人是流動攤販中的特殊群體。由於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低保、農保以及其他一些其他社會福利跟不上,致使很大一部分人群游離在溫飽的邊緣,只能以流動設攤作為謀生手段,在艱苦的生活條件下謀取更多生活必需品。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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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門推銷

上門推銷是指推銷人員攜帶產品樣品推銷輔助物,對預定的可能成為顧客的單位,組織,家庭以及個人採用上門拜訪的形式進行產品的推銷。包括廠家對單位,組織及個人等最終消費者的上門推銷。廠家對中間商的推銷,中間商派推銷員對個人最終消費者的上門推銷。

2.貨郎型

這是一種最古老的銷售形式,他們大多以小車經營為主,以體力為主,特別是一些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交通非常不便,信息閉塞,這些貨郎挑著或推著農民所急需的生活必需晶,定期或不定期地送貨上門,然後換回農民們手中的草藥,土特產品,獸皮等。

隨著交通運輸業的發展,現代貨郎有相當一部分告別了肩挑手推的方式,採用了現代化的運輸工具送貨下鄉或沿街叫賣。

3.工業企業的“流動大篷車”

現代工業企業一方面通過商場來銷售其產品,另一方面也經常組織自己的銷售隊伍進行商品推銷,定期或不定期的“流動大篷車”,即為其中的銷售方式之一。比如說每逢農村春播時節,生產農用資料的公司便組織專門銷售隊伍;開著汽車下鄉為農民送貨上門,推銷化肥、地膜、潛水泵等農用物資。

4.家庭銷售會

這種方式在我國目前還不多見,多流行於歐美等已開發國家。

所謂家庭銷售會,是指推銷人員物色一位或幾位熱情好客且有人緣和才華的家庭主婦,由她(們)出面邀請一些鄰居或親友來家中茶會,推銷員在會上把商品陳列出來,當場做宣傳或示範表演,然後請客人隨意選購商品。

這種銷售方式可以避免上門推銷容易招至顧客拒絕,吃閉門羹或占用時間長等弊端,利用參加聚會人員多為熟人,有各種關係,容易取得顧客的信任等優點,為一些大公司廣為採用。

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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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利於文明城市的創建

流動商販不需要固定門店和經營場所,他們走街串巷、隨意擺攤設點,這種不正規的經營方式雖然有其便利性,但由此而造成的果皮、包裝物等固體廢棄物、炸烤產生的嗆鼻的油煙味以及哄吵的買賣交易的噪音等,給城市帶來了許多污染與無奈,零星的攤點擺放也是城市建設的一大障礙,這些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降低了一個城市的品位。

2、引發食品衛生問題

經營油炸、油煎、水煮、火烤、白切類食品等等的流動攤販,既無健康證又無衛生許可證,缺乏必要的食品衛生知識和衛生保障措施,有的甚至出售“三無”、過期或腐敗的食品,這些食品根本不符合衛生標準,人們吃了這些食品,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不適或疾病,不利於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尤其不利於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而流動攤販經營的小家電等日常用品,有的是“三無”產品、偽劣產品、假冒產品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人們在使用這些產品時,有可能引起意外事故。

3、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由於流動攤販不辦理營業執照,所以不必依法納稅,導致國家稅費流失,損害國家利益。並且由於流動攤販無固定門店,不需支付店面費用或攤位費及管理費等。因此,流動攤販的經營成本大大低於有門店或攤位的證照齊全的、依法納稅的合法經營者,同樣一種商品就會在價錢上相差甚大,所以深得消費者的親賴。這對正規市場造成一定的衝擊,損害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占道經營堵塞交通
流動攤販往往在人流量大的路段擺攤設點,特別是在上、下班尖峰時間在人流量大的繁華地段或在清晨、中午、傍晚期間在集貿市場周邊的城市道路兩側占道設攤。這些地方本身道路狹窄,容易發生交通擁擠狀況,加上流動商販的擺攤設點,就更加加重了擁擠狀況。55%的人認為流動商販的存在影響了其正常通行,並且容易造成安全隱患,引發交通事故。

5、容易引發社會治安問題

由於流動商販不具有固定性的特點,所以商品交易經常是一次性完成的,出於利潤最大化的心理,他們很可能在經營過程中行銷假冒偽劣產品或短斤少兩、以次充好、強買強賣,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不公平的交易也非常容易引發矛盾,甚至造成打架鬥毆事件,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治安,不利於和諧社會構建。

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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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變治理理念

第一,必須承認流動商販存在的客觀原因和現實意義,承認流動商販在社會管理不完善的情況下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解決市場發展不充分的重要意義,第二,城市的市容建設要建立在“和諧關係”的處理基礎上,不能以行政權力強行打壓流動商販的存在。第三,對流動商販的態度要實現從“控制取締”到“積極引導”的轉變。

(二)擴展治理主體

在公共治理的理論基礎下,流動商販治理的主體應該形成“政府為主、多元參與”的格局。首先作為政策制定、在社會關係處理中居於主要位置的政府,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關注弱勢群體,關注流動商販存在的深層次的社會原因與制度原因,考慮流動商販人群的社會保護、養老、子女教育等,以更加關心而不是苛責的眼光審視流動商販人群。同時,應該更加重視城市社區的力量。具體而言,就是以社區為單位,讓小區居民投票決定流動攤販的去留、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經營時間等問題。小區居民最了解自己的生活需要,所以他們也應該最能把握好管理流動攤販的‘度’。與此同時,政府可以對社區行為進行適當的指導,將其引向更加規範合理的方向。

(三)完善治理手段

謝冶菊:《關於流動商販的治理》《城市問題》為直接管制、稅收、補貼、勸解、自願服務五種,治理情況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流動商販而言,直接管制一直是主流模式,然而現行的管理模式下,應該儘量避免直接暴力的管制,採取更加溫和且易於實施的辦法。稅收是必不可少的,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性,流動商販應該繳納稅收,不過考慮到流動商販的特殊性,可以重新制定納稅標準。在商業不發達但卻是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區,可以適當鼓勵流動攤販的出現,比如通過補貼攤點擺放費用等激勵措施。

(四)治理模式的構想

城管可以對批准設攤的商販實行統一“十二分”治理模式,建立違章檔案,統一考核。考核內容可以包括:對環境的污染、販賣商品的質量、有無僱主投訴以及大眾口碑等。“十二分制”可以採用累計分制,每次有違紀現象就扣除相應的分數,扣分定期清零並對分值為負數的商販進行罰款處分,或取消其設攤資格。在實行這一治理模式時,應簡化流動商販註冊的程式和環節,避免其因為不滿與麻煩而去別的地方設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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