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審計

派出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派出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所進行的一種審計方式。《審計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及地方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的直接進行審計監督工作的執行機構。國家審計署已先後在上海、瀋陽、武漢、廣州、哈爾濱等地設立了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在國家機電部、能源部、交通部等部、委設立了署駐部委審計局。在審計長領導下,實行特派員(局長)負責制,根據審計署的授權,就地進行直接審計監督,辦理具體審計業務並報告工作。審計機關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在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由派出審計機關領導;在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實行派出審計機關與駐在部門雙重領導體制,以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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