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枉死事件,該事件是指新竹縣湖口鄉陸軍542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於退伍前夕,因攜帶違禁品而送至禁閉室,遭到不當管教而暴斃之經過。
起因
2013年6月23日,二十四歲洪仲秋休假返營時,攜帶智慧型手機(一說是MP3播放器)入營遭查獲,違反資安規定,於6月28日被送至桃園高山頂營區關禁閉一周。于禁閉前,洪姓士官告知其母,有長官曾揚言要對他不利,並傳送5封簡訊向542旅旅長沈威志及政戰主任戴家有求救,無效。在遠少於一般作業流程三至十天的情況下,體檢報告於6月27日當天出爐,洪姓士官28日開始遭罰禁閉一周。處罰期間7月3日時,由於室外溫度過高達“紅旗警戒”,當地負責懲戒的269旅軍官將洪姓士官帶至室內進行體能訓練。下午5:20時洪姓士官舉手表示身體不適,無效,被要求繼續操練。5:30操練結束,洪仲秋張嘴表示不能呼吸,一陣囈語之後倒地不起。送醫時高燒至攝氏44度,昏迷指數4,之後因大量內出血搶救不治。案發至今
隨著洪仲秋家屬出面控訴、記者採訪、以及542旅洪姓士官之同袍紛紛揭露內幕之後,各方輿論抨擊軍方有管教過當、不按流程作業、甚至是罔顧人命之罪嫌。國防部於7月9日表示,此案件確有:處分程式不夠周延
禁閉室管理欠當
戒護管理人員訓練不足
危險天氣未按規定調整操課
幹部緊急救護知識不足
等諸多缺失。
然而截至7月10日為止,國防部公開的懲處結果僅僅是將542旅旅長沈威志少將調職、542旅副旅長何江宗上校調職,此二人並269旅旅長楊方漢少將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指揮官陳泉官中將,四人因督導不周而分別處申誡到記過等不等懲處。與可能涉及的軍法第四四條(凌虐部屬罪)相去甚遠,民眾紛紛表示不滿。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罪)如下: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借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