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洞頭縣農林水利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局政務事務工作及對外接待等服務工作。制定和貫徹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起草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重要檔案;負責公文運轉、信息化建設、信息綜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公車管理、會議管理、信訪、雙擁、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財務的指導管理、統計、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擬訂裝備設施規劃;負責創建、基建、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年審年檢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目標考核、職稱評聘、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計畫生育。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管理及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幹部業務培訓和行政相對人專業知識培訓;組織開展農林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農業、林業、水利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監督檢查農業、林業、水利行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情況。立案查處農業、林業、水利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縣農業、林業、水利管理人員履職情況;提出貫徹執行農業、林業、水利法律、法規和政策及重大問題調研的意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賠償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和審查;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指導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行政審批科:指導、監督全縣農業、林業、水利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和許可證;負責行政許可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與有關部門行政許可方面的銜接工作。
森林公安局: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林業主管部門有關林業、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起草森林公安工作規劃、規章制度和業務性檔案,並組織貫徹實施;負責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各類刑事案件、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負責縣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森林消防工作,指導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管理森林火災檔案和統計;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農業科:負責編制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開發和資源開發計畫;擬訂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的方案,編制全縣指導性計畫及農業基本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管理及現代農業基地建設,研究提出農業科技進步政策和措施,組織擬訂重大農業推廣項目計畫;組織農業科技成果、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參與農業扶貧等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民信箱工程、農民技術培訓等工作。承擔“菜藍子工程”工作,擬訂“菜藍子工程”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菜藍子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發展和保護工作;負責縣政府“菜藍子工程”資金的管理使用,指導協調全縣菜藍子產品的產銷和服務,安排並調控縣城菜藍子產品的市場供應。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組織協調及體系建設,制定農產品質量監測工作計畫,組織實施農業生產基地及農戶生產的農產品質量檢測,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和培訓、組織農業標準化生產與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農村能源建設的方針政策,指導農村清潔能源和廢棄物資源化開發利用,組織調查農村能源資源利用狀況。負責農業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管理工作。
水利科:貫徹實施水利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縣水利規範性檔案及水利行業政策,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擬訂全縣水利現代化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指導灘涂圍墾工作;負責水利基建項目的建設管理,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和工程質量;負責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對外合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的研究和推廣,組織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組織指導水利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水利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管理工作。
下屬單位
洞頭縣三防辦公室。縣防台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三防辦)是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1、認真貫徹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定。2、根據同級或上級政府、防汛抗旱部門的部署,編制本地區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計畫,擬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3、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組織編制防汛防台預案和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對轄區內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4、抓防汛責任制的落實。5、處理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組織防汛防台抗旱值班,隨時掌握雨情、水情、風情、旱情、工情、災情等,並及時匯報反映,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洞頭縣畜牧獸醫管理辦公室:根據《洞頭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洞頭縣畜牧獸醫體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洞政發〔2007〕82號)和《關於縣畜牧獸醫站更名為畜牧獸醫管理辦公室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洞編〔2006〕18號)檔案精神,單獨設立縣畜牧獸醫管理辦公室,為監督管理性質的畜牧獸醫管理機構,與縣動物防疫監督所合署辦公,合署後升格為相似於行政副科級。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動物防疫、獸藥、飼料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縣畜牧產業的發展。2、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畜禽養殖、畜產品、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動物疫病診斷等標準和技術規程。3、研究提出全縣畜牧業計畫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方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4、負責全縣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制訂畜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無公害畜產品的監督檢查,實施畜產品安全監控。5、具體承擔全縣動物防疫工作,擬定動物疫病控制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具體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診斷、預防、控制和撲滅。6、負責全縣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動物防檢疫體系建設和隊伍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承擔動物診療的管理。7、承擔全縣種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生產經營管理工作。8、承辦縣政府及縣農林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業技術推廣站的主要職能:1.植物檢疫工作職能。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安全。採用封鎖、消滅等措施,履行植物檢疫工作職能。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農業部《實施細則》、浙江省《實施辦法》,法定授權。2.農作物種子管理職能。保護和管理利用種質資源,加強品種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業部《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等,行使執法工作。3.農藥監督管理職能。加強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實施辦法》行使執法工作。4.肥料監督管理職能。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依據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行使肥料監督管理工作。5.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職能。加強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行使管理工作。6.從事綜合性的管理、組織、指導、試驗、示範、推廣、培訓及諮詢等無償服務工作。編制計畫並組織實施,掌握農業技術推廣情況,做好技術情報及病蟲測報和綜合防治工作;引進新技術、新品種,普及推廣;宣傳普及農業科學知識,提高農民科學務農水平等農業管理與服務職能。
洞頭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總站(縣農村財務審計站)的職能是:負責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負責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及經營權證管理、耕地使用權流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和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經濟管理隊伍和農村會計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洞頭縣農機管理監理站主要職責:1、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2、實施農業機械報廢制度、淘汰制度和回收制度;3、按規定組織開展在用農業機械安全鑑定和重點檢查,並公布結果;4、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5、按規定核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維修技術合格證書;6、按規定負責農業機械駕駛人考核,核發駕駛證;7、按規定負責處理農業機械作業轉移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洞頭縣林業工作站職能:負責全縣林政資源管理,山林糾紛調解管理,營林規劃造林,森林防火,野生動物、森林植物檢疫、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等。認定類別為監督管理類。今後的發展方向是以森林資源管理,山林糾紛調解管理,營林規劃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動物管理,森林植物檢疫,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等為主。
洞頭縣海塘管理服務站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塘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方針、政策。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塘維護和管理計畫。3、對海塘維護和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協調,並按規定負責海塘的維護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4、負責海塘(含水閘)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工作。做好巡查紀錄,發現工程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提出處理方案,並組織搶險和修復。定期對海塘進行沉降位移等觀察,全面檢查。5、負責編報海塘管理運行計畫和維修養護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6、受理對涉及海塘管理、保護範圍的興建建築物申請,負責初審。洞頭縣海塘管理服務站人員:11人(包括在大門上班的3人)。
領導班子
葉國進 黨組書記、局長郭建忠 黨組成員、副局長
陳聲為 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孚專 黨組成員、副局長、總工程師
顏厥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朱志德 黨組成員、畜牧獸醫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