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縣國土局

本局概況:

洞頭縣國土資源局前身為洞頭縣土地管理局,成立於1988年1月,1997年3月與洞頭縣農林水利局合署辦公,建立洞頭縣農林水利(土地)管理局,2001年12月,組建洞頭縣國土資源局,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礦產資源管理劃入國土資源局,建立農林水利(國土)資源局。2006年2月與農林水利局分離單列,組建洞頭縣國土資源局,體制歸屬省以下垂直管理,是主管洞頭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縣政府工作部門。同年4月完成班子組建工作,改設黨組為黨委。2008年1月份完成鄉鎮土管員的收檔管理。局機關設定四個職能科室:辦公室、建設用地規劃(礦產)科、地籍管理科、紀委監察室;四個直屬事業單位:統一征地事務所、土地登記交易中心、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土地儲備中心;兩個基層所:國土資源管理一所、國土資源管理二所。全局在編幹部職工共48人,其中公務員8人,參照公務員20人,工勤人員2人,下屬事業單位18人。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全縣及所轄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年度計畫及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鎮規劃和鄉(鎮)村建設規劃。
3、制訂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墾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墾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4、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全縣土地權屬糾紛,查處全縣土地、礦產違反案件。
5、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縣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1]登記等工作。
6、負責全縣用地轉用、徵用方案編制、報批工作;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負責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批和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儲備和土地市場管理。
7、負責實施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算並擬定各類建設用地的供地地價標準和出讓地價,擬定徵用和所回土地的補償標準,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8、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到管理。
9、依法管理採礦權,規範礦業權市場,制定全縣採礦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採礦權的招標投標和拍賣。
10、依法管理地質礦產勘查,組織礦產資源儲備評審、認定及其登記管理;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監督、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監督管理水文的水量開採和污染,保護地質遺蹟;負責地質資料管理,發布地質礦產、地質環境信息。
11、安排並監督檢查各級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做好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費的徵收。
12、承辦市局、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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