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縣監察局

3、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6、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研。

中共洞頭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洞頭縣監察局)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縣委、縣政府負責,同時隸屬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雙重領導。縣監察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1、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縣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3、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4、負責檢查並處理縣級機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縣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5、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6、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政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研。
8、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負責變更或撤銷下級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協助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協同縣委組織部審核、考察鄉(鎮)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室領導幹部人選及縣直屬單位內設紀委(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幹部人選;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0、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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