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管理條例,相關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幼稚園,是指全日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稚園。

第三條本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優先、資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設配套的原則,保證中國小校、幼稚園規模、數量與城市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時,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數量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二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三十六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一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四個班規模的國小建設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六個班規模的幼稚園建設用地。

第九條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專家、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在編制或審批新區開發、舊區改建方案時,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建設用地。

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位置及界線,由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並嚴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轉作他用。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速度和人口增長需要,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對城區現有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按照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政府舉辦的中國小校的建設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納入基本建設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對捐資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表彰。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及教育教學設施;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土地、校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第十五條依法拆遷或者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校舍、場地的,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用地面積,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拆遷和重新建設工作不得中斷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在審批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建設項目時,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用途、建築物高度及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間距;保證中國小校、幼稚園通風、採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正常教育教學和危及師生安全。

第十七條禁止在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經營性場所;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五十米範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門兩側各五十米範圍內,禁止修建垃圾站、機動車停車場及妨礙學生通行安全的設施,禁止設立集貿市場。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中國小校、幼稚園正門、側門前的道路上,設定規範的機動車減速緩行設施,並保持清晰完好,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九條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國小校、幼稚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中國小校、幼稚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擅自變更已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對有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的,由教育、審計和監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占、破壞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及教育教學設施的;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將校舍及其土地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分別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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