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國土資源局

洛陽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有:負責管理全市國土資源、礦產資源與測繪工作,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礦產、測繪管理法律,依據國家政策法規,擬定全市地方性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全市地礦行業改革和發展戰略、政策及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擬定全市地方性國土資源法規及有關政策。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土資源巨觀調控政策,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二)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洛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科技規劃;負責審核本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規劃區;指導各縣(市、區)編制本轄區地質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規劃。

(三)負責查處全市土地、礦產、測繪管理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和組織監督全市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的工作。

(五)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變更調查、更新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鄉地籍調查、土地權屬確認管理;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登記、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管理。

(六)負責全市土地徵用、徵收、轉用管理;承辦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擬定和報批因土地徵用(徵收)造成的無地、少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七)負責全市土地有償使用、土地出讓、土地價格及土地市場管理。承辦洛陽市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農用地基準地價的制定和實施;承辦土地出讓、租賃、有償使用方案的擬定、報批和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全市土地(地產)交易市場,查處地產交易違法案件。

(八)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管理工作;依法承辦國有土地劃撥方案的擬定、報批;承辦國有劃撥土地的抵押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利用管理;承辦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審查、報批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市測繪勘測工作;管理測繪單位資質、測繪成果、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維護測量標誌;負責國土資源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經營、保護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各種礦業糾紛,負責地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依法管理職權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職權範圍內的採礦權租賃、承包、合作經營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尾礦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培育、建立礦業權市場;負責組織全市礦業權掛牌、拍賣、招標出讓工作;對縣(市、區)採礦權掛牌、拍賣、招標出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古生物化石和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和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全市範圍內地質旅遊資源的調查與保護 。

(十三)負責監督在本市開展地質勘查的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開展中、小型地質勘查工作;負責組織職權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和認定工作;協調轄區內地質勘查工作,處理各種地質勘查糾紛;籌集管理本市地質勘查基金。

(十四)負責管理全市地礦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大、中型地礦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礦科技成果;指導全市礦業權人開展科技興礦活動,推進科技進步和科技開發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按有關規定發布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土地審批、出讓、劃撥、登記、地價、土地市場、測繪成果等信息,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服務。

(十六)負責協調市地礦行業的對外交流。在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下監督管理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市區域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歸口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十七)負責申請各類國土資源管理專項資金,依法徵收各類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費用;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各類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擬定市級以上部門撥付的國土資源專項經費分配意見;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社會保障、穩定、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行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九)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及有關檔案的起草;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息、督查、辦公自動化、接待、計畫生育、資產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二)調控和監測科

負責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監測與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機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機關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編制行業教育培訓規劃,指導行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建、工、青、婦、群團工作,指導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工作。

(四)財務科

編制全局各項專項經費的預算、經費徵收、管理使用計畫,管理局機關的財務經費,歸口管理所屬單位的事業費、業務經費;負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做好土地稅費的代收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測繪經費、專項經費和其它資金使用;負責系統財務統計工作和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五)總師室

負責局系統內國土、礦產、測繪方面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行業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實施洛陽市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技術規範;組織系統內科技成果的審核、申報和推廣套用;負責協調局內部業務關係;組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組織視窗辦公,負責報件的受理、初審、內部傳遞和批准檔案的發出;組織召開業務例會;督查局長辦公會工作安排和負責落實的科室工作進展情況。

(六)法規監察科

組織擬定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規,協調有關立法工作;受理行政複議,承辦行政應訴;辦理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負責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收集整理和編印;監督檢查全市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制定執法監察工作制度;負責違法用地、違法探礦採礦、違法測繪案件的立案,制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以及地產交易違法案件。

(七)信訪科(首問服務科)

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調查、督辦以及穩定工作。承辦本級受理的、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信訪事項;對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系統信訪事項的處理;對來訪、來電、諮詢、查詢或業務辦理單位和人員實行首問負責,全程進行協調服務;給予辦事人員明確的介紹、答疑或指引等服務,一次性告知相關辦事程式;協調相關科室按照有關程式和承諾辦結時間進行辦理並全程跟蹤督導;對當事人反映問題、請辦事項的處理結果或意見歸檔保存。

(八)耕保用地科

負責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土地徵收、徵用、轉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計畫,做好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工作;承辦市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新增建設用地徵收、轉用方案;負責承辦因建設用地造成的無地、少地農民安置方案的擬定、報批和監督實施。

(九)土地利用科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有償使用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方案;承辦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查、報批工作;依法審批國有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負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負責國有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利用管理;承辦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地價管理,承辦城鎮土地和農用地土地級別、價格評定工作,負責經營性土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十)地籍管理科

負責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土地權屬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土地資源變更調查、土地資源更新調查和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地籍調查、土地權屬確認管理;負責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土地統計工作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十一)規劃科

組織研究擬定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修訂和貫徹實施洛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洛陽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其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用地預審進行審查;指導各縣(市)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市級環境保護規劃、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的制定並監督實施。

(十二)測繪管理科(洛陽市測繪局)

負責全市測繪勘測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管理,協助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測繪統計;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各類勘測、技術成果的檢查驗收和技術評定。

(十三)礦產開發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尾礦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負責職權範圍內全市採礦權授予、延續、變更、註銷的管理;依法負責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作經營的審批;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審查,負責組織對礦業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負責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採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登記中的礦權核查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地礦系統採礦權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各種採礦權矛盾糾紛;負責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的收集與管理;會同市發改委等部門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整合,調整礦山布局,最佳化礦業生產結構;負責職權範圍內採礦權人年度報告審查;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負責礦產品流通領域的管理工作。

(十四)地質勘查科

依法負責對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進行內部核查;負責監督在本市開展的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開展中、小型地質勘查工作;協調轄區內地質勘查工作,處理各種地質勘查糾紛;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的匯集;籌集管理我市地質勘查基金;負責採礦許可證登記中礦業權設定情況的核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五)資源與環境科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和我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負責對全市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動態管理;負責組織職權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備案工作;研究擬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負責起草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預案;負責地質災害的認定;負責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組織全市範圍內地質旅遊資源的調查與保護;認定市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洛陽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5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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