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具體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縣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接待少數民族來信來訪;組織少數民族學習、參觀和考察事宜。
(四)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組織培訓全縣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五)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六)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七)協助省、市民族宗教部門調查了解我縣散、雜居少數民族有關人權、婦女和兒童狀況。
(八)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九)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政策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和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十二)處理縣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指導鄉(鎮)民族、宗教工作的開展。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日常行政事務(文秘、信訪、財務);
2、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所:負責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3、民族宗教科:負責民族、宗教的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