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江蘇省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成立於1997年9月18日,系由泰州市註冊會計師依法組成的社會團體和行業自律組織。市注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江蘇省泰州市註冊會計師會計師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的職能,為全市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監督會計師及其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協會目前擁有個人執業會員150多人;非執業會員200多人,團體會員14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蘇省泰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泰州市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是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英文名稱為:Tai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TICPA)
第二條 本團體為全民事業單位,經泰州市編制委員會於九八年四月十五日批准,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由市財政、審計局抽調人員組成。是泰州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為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照法律、法規管理全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泰州市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泰州市財政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委託,辦理本市註冊會計師註冊、事務所設立有關事宜,監督、管理其執業情況;
(二)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
(三)貫徹落實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擬訂本市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椎動全市註冊會用&培訓工作;
(六)組織我市報考註冊會計師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七)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業,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九)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部門,以及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經申請批准者;
(四)己經依照原規定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
(五)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審查推薦,由本會理事會批准,聘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申請退出本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期交納會費:
(六)按規定完成後續教育專業學習任務;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參照江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辦法,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其他應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叄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 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叄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部、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主管單位撥款;
(二)會費收入;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事業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九七年九月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細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