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議會

泰國議會

泰國於1932年建立君主立憲制,並首次成立由70名臨時議員組成的單一議會,負責立法並監督國家管理工作,具有罷免政府官員的權力。1946年,泰國首次成立由上、下兩院組成的兩院制泰國議會,上議院審議或推遲頒布下議院通過的法律。首屆80名上議員由下議院178名下議員間接選舉產生,下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1947年新憲法規定上議員由國王任命產生,下議員仍由民選產生。1951年泰國政變當局將上、下兩院合併,規定議員由直接選舉和任命制產生。

簡史

泰國於1932年建立君主立憲制,並首次成立由70名臨時議員組成的單一議會,負責立法並監督國家管理工作,具有罷免政府官員的權力。1946年,泰國首次成立由上、下兩院組成的兩院制 泰國議會,上議院審議或推遲頒布下議院通過的法律。首屆80名上議員由下議院178名下議員間接選舉產生,下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1947年新憲法規定上議員由國王任命產生,下議員仍由民選產生。1951年泰國政變當局將上、下兩院合併,規定議員由直接選舉和任命制產生。1959年泰國頒布新憲法,規定議會更名為“制憲大會”,負責起草新憲法。1968年,新憲法制定完成並恢復實施兩院制議會。此後,上下兩院多次分分合合。1991年憲法頒布後,上下兩院制議會一直保留並延用至今。

地位

根據泰國現行2007年版憲法,泰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作為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通過議會、政府、法院行使權力。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經國王御準後正式生效。議會有權罷免政府、法院以及選舉委員會、反貪污委員會等中立機構人員。總理有權解散議會。議員要求罷免其他議員時,須經議會議長交由憲法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某議員當選後,如發現確有必要撤銷該議員資格時,須交最高法院裁定。

議會組成

組成、選舉與產生

泰國議會由上下兩院組成。兩院可依據憲法規定舉行聯席會議。下議院議長為議會議長,上議院議長為議會副主席。同一人不得同時兼任上議員和下議員。

下議院

1.議院組成

下議院由480名下議員組成。其中選區制下議員400人,比例制下議員80人。當下議員席位空缺且不少於總議席的95%時,則認為下議院由實際人數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內須進行補選,直至達到480人。補選下議員的任期為本屆下議院所剩任期。

2.議員種類、選舉機構及方法

依據《選舉法》進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持,通過不公開直接選舉方式產生,每位選民發放兩張選票,分別用於選舉選區制議員和比例制議員。選民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選舉不超過法定議員數的議員。

選民資格:(1)具有泰國國籍或加入泰國國籍不少於5年;(2)在選舉當年1月1日已滿18周歲;(3)截止選舉日已擁有本選區90天以上戶籍;此外,居住在戶籍地以外地區、在本選區戶籍少於90天、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依據《選舉法》有關規定享有選舉權。

選區制議員,選區的劃定及每個選區議員數量的確定按以下方法進行:

(1)將選舉前一年年底註冊的全國公民數除以全部選區制議員數(400),得出每名議員所代表的公民數(簡稱“代表數”)。

(2)人數少於代表數的府可有1名議員,人數超過代表數的府每超過1個代表數則增加1名議員。

(3)如按步驟(2)得出的議員總數未達到400人,則在按(2)算出的餘數最多的府增加1名議員。以此類推,直至議員數達到400人。

(4)選舉的劃定:如某個府可有3名議員,則將該府設為一個選區;如某個府可有3名以上議員,則將該府劃分為若干選區,每個選區選出3名議員。

(5)如劃分選區後不能做到每個選區正好選出3名議員,則先按每個選區3名議員的標準劃分,但剩餘選區所擁有的議員數不得少於2名。如某個府可有4名議員,則分成兩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2名議員。

(6)擁有兩個以上選區的府在劃分選區時應保證每個選區內行政區域的連續性(即同一選區不能由兩個不相連的行政區域組成),且每個選區的選民數應大致相等。

投票結束後,先在各投票點計票,而後上報到本選區內由中選會規定的地點匯總並公布計票結果。

比例制議員,按以下辦法選舉產生:

(1)將全國76府劃分為8個大選區,每個大選區選出10名比例制議員。劃分大選區時,應將地域相連的府劃分在一起,不得將同一個府分割後劃入兩個大選區,每個大選區的選民數應大致相等。

(2)各政黨在選舉前向中選會提交一份不超過本選區比例制議員數的本黨候選人名單,並將候選人排序。候選人名單不得與本黨選區制議員候選人名單或本黨在其他大選區的比例制議員候選人名單重複。提交後的名單不得更改。

(3)選民向本選區內參選政黨投票,每人只能給一個政黨投票。

(4)在各大選區內,各黨按所獲票數比例劃分本選區內全部10個議席。具體計算方法與選舉選區制議員時步驟(3)類同。例如某黨所獲票數占總選票的53%,則可擁有5個議席,該黨選前提交名單中的前5位當選。

3.議員候選人資格

(1)出生在泰國並享有泰國國籍。(2)年齡不小於25周歲。(3)選舉前加入某政黨90天以上,如因議會解散而進行的大選,候選人應在選舉前加入某政黨30天以上。(4)選區制議員候選人須擁有以下條件中的任意一項:①截止報名參選之日在參選府具有固定戶籍不少於5年;②在參選府出生;③在參選府連續學習不少於5年時間;④曾在參選府擔任公務員不少於5年。(5)比例制議員候選人需擁有類似上述第(4)點規定的條件,但第(4)點中提及的“府”在此應理解為“大選區”。(6)《選舉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候選人不得存在以下14項中的任意一項情況:吸毒;破產或曾經破產;和尚、沙彌等宗教人士、被剝奪選舉權者、精神不健全者;被判入獄或被監禁;出獄未滿5年;曾因瀆職而被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撤職或除名;曾因非法暴富被沒收財產;公務員;地方議員或公務員;擔任上議員或結束上議員任期未滿2年;在國有機構或企業任職;在法院、選委院、監察院、反貪委、審計署、國家人權委員會任職;被剝奪參政權利;曾被上議院依法罷免職務。

4.議員任期

每屆下議院自選舉之日起任期4年。期間不允許擁有下議員議席的政黨相互兼併。下議院結束任期後45天內國王須御準新的大選日期,全國須在同一天舉行大選。

上議院

1.議院組成

上議院由150名上議員組成,其中直選制上議員76名;其餘74名為遴選制上議員。當上議員席位空缺且不少於總議席的95%時,則認為上議院由實際人數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內須進行補選,直至達到150人。補選議員的任期為本屆上議院所剩任期。

2.議員種類、選舉機構及方法

直選制上議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持,通過不公開直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全國76府每府一名。

遴選制上議員:由上議員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遴選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憲法法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國家檢察院主席、國家反貪委員會主席、國家審計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法官一名(由最高法院會議決定具體人選)、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名(由最高行政法院會議決定具體人選)。中選會負責將各學術機構、國家機關、民間組織、專業團體及其他部門提名的候選人名單遞交上議員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須在接到候選人名單之日起30天完成遴選,而後將當選名單交由中選會公布。

3.議員候選人資格

(1)具有泰國國籍;(2)年齡不小於40歲;(3)大學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4)符合以下4項條件中的任意一項:①截止報名參選之日在參選府具有固定戶籍不少於5年;②在參選府出生;③在參選府連續學習不少於5年時間;④曾在參選府擔任公務員不少於5年;(5)非下議員或政務官員的父母、配偶或子女;(6)未曾加入任何政黨或擔任黨內職務,或曾加入某政黨但退黨時間未超過5年(截止報名參選或被提名之日);(7)非下議員,或曾任下議員但離職未超過5年;(8)非內閣部長等政務官員,或已卸任未超過5年。

此外,候選人不得存在以下13項中的任意一項情況:吸毒;破產或曾經破產;和尚、沙彌等宗教人士、被剝奪選舉權者、精神不健全者;被判入獄或被監禁;出獄未滿5年;曾因瀆職而被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撤職或除名;曾因非法暴富被沒收財產;公務員;地方議員或公務員;在國有機構或單位任職;在法院、選委院、監察院、反貪委、審計署、國家人權委員會任職;被剝奪參政權利;曾被上議院依法罷免職務。

4.議員任期

上議員自當選之日或中選會宣布任命之日起任期6年。上議員不得連任兩屆,任期滿後須繼續履行職責直至產生新一屆上議員。遴選制上議員首次任期3年,禁止上議員連任的規定不適用於首屆遴選制上議員。

議會的產生

大選(下議員選舉)之日起30天內需召開第一次議會大會,由國王或其代表主持(2011年來第一次議會大會均由王儲代表國王主持)。國王依據上下兩院議會各自決議,任命上下議會各一名議長和一至兩名副議長。上下兩院議員就職前均需向本人所在議會大會宣誓就職,宣誓詞為:本人×××將為國家和人民利益盡忠職守,保護並遵守泰王國憲法各項規定。一般情況下,下議院結束任期或解散時,上議院不得召開大會。

職權

依據泰國憲法,議會職權主要包括立法權(制定憲法附加法、制定法律條例)、監督權(監督有關法律的制定是否違憲、監督國家管理工作)、預算審批權、人事權(推薦或罷免政府、議會、法院及其他獨立機構主要成員)等。

立法權

議會需制定九部憲法附加法,主要包括:1.關於下議員選舉和上議員產生的憲法附加法》簡稱《選舉法》;2.關於選舉委員會的憲法附加法》簡稱《選委會法》;3.關於政黨的憲法附加法》簡稱《政黨法》;4.關於全民公投的憲法附加法》簡稱《公投法》;5.關於憲法法院審判辦法的憲法附加法》簡稱《憲法法院審判法》;6.關於政務官員刑事案件審判辦法的憲法附加法》;7.關於國家監察員的憲法附加法》簡稱《監察法》;8.關於預防和打擊貪污的憲法附加法》簡稱《反貪法》;9.關於國家審計的憲法附加法》簡稱《審計法》。

議會還需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立法程式如下:

1.律草案由以下部門提出:(1)政府內閣;(2)不少於20名下議員;(3)與法律草案有關的法院及中立機構;(4)不少於一萬名合法選民。如(2)(3)(4)需提出與財政有關的立法草案,須經總理認可。“與財政有關的法律草案”指的是與稅收、國有資產、貨幣等有關的法律草案。下議長和下議院各委員會主席舉行聯合會議,判定有關法律草案是否與財政有關。

2.有草案需先遞交下議院議長。草案內容應向全體公民公開,並為公民了解有關細節提供便利。

3.案經下議院通過後交由上議院審議,上議院需在60天內完成審議,與財政有關的草案須在30天內完成審議。上議院也可要求延長審議日期,但不得延長超過30天。下議長須在與財政有關的草案註明與財政有關,否則則視為無關。如上議院無法在規定日期內完成審議,則視為通過。

4.議院完成草案審議後,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如上議院審議通過,則將草案退回總理。總理須在20天上呈國王,國王御準後才可正式生效。

(2)如上議院不同意下議院意見,則暫緩通過該草案,將草案退回下議院。

(3)如上議院審議後對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則將修改後案文退回下議院。如下議院同意修改案文,則視為議會通過。如下議院不同意修改案文,則由上下兩院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聯合委員會進行審議並修改,而後再交兩院審議。如有一院不予認可,則暫緩通過該草案。

5.上述4(2)情況被暫緩通過的草案,下議院只能在接到上議院退回有關草案之日起180天后才能重新啟動該草案的審議程式。因上述4(3)情況被暫緩通過的草案,從某一院不予認可之日起180天后重新審議。原草案(或經聯合委員會審議後的草案)經下議院實際人數過半通過,則視為議會通過。

如被上議院暫緩通過的草案為“與財政有關的草案”,下議院可立即重新審議。原草案(或經聯合委員會審議後的草案)經下議院實際人數過半通過,則視為議會通過。

6.列情況下,有關草案視為被否決:下議院結束任期或解散;國王未予御準;國王在90天內未予答覆。

7.王未予御準並退回議會的草案,或國王90天內未予答覆的草案,議會須重新討論並起草草案。如議會以超過上下兩院實際議員數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原草案,則請總理再次上呈國王。如國王在30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國王已御準並正式生效。

監督權

第一,監督有關法律的制定是否違憲

1.議會通過,但總理尚未上呈國王的草案,如上下兩院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議員認為草案中某條款涉嫌違憲或整個草案的制定違憲,則視情向下議長、上議長或議會議長提出。收到上述意見的議長負責將有關意見遞交憲法法院裁定,並及時通報總理。

2.議會通過,但總理尚未上呈國王的草案,如總理認為草案中某條款涉嫌違憲或整個草案的制定違憲,則將有關意見遞交憲法法院裁定,並及時通報上議長和下議長。

3.法法院受理期間,總理應暫停有關草案審批進程。如憲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重要條款違憲或整個草案的制定違憲,則視為該草案被否決;如憲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一條款違憲,則視為有關條款被否決,總理可繼續推動該草案審批進程。

第二,監督國家管理工作(對總理和內閣進行不信任質詢)

1.有議員均有權對內閣成員的有關工作提出質詢。如內閣認為有關問題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暫不便公開,閣員有權拒絕應詢。

2.於人民廣泛關注、涉及國家和人民利益或亟待解決的問題,下議員可在當日會議開始前書面告知下議長,表示希對總理或有關部長進行質詢,且不必告知將質詢的問題。下議長將此列入當日議程。這一形式的質詢每周只能進行一次,且有關議員口頭質詢同一問題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3.少於下議院實際人數五分之一的下議員可提出對總理的不信任案,提案時需同時提名一位符合憲法規定的新總理人選。有關議案提出後,議會不得解散,除非提案撤銷或表決不通過。

一般情況下,不信任質詢投票不得安排在質詢結束當天。不信任票超過下議院實際人數一半以上,則該不信任案通過。下議長即將上述新總理提名人選報國王御準。如不信任案未獲通過,則提案議員喪失在本屆會期內再次提出對總理不信任案的權利。

4.少於下議院實際人數六分之一的下議員可對內閣成員逐一提出不信任案。一般情況下,不信任質詢投票不得安排在質詢結束當天。不信任票超過下議院實際人數一半以上,則該不信任案通過。如不信任案未獲通過,則提案議員喪失在本屆會期內再次提出對閣員不信任案的權利。

當針對某閣員的不信任案提出後,該閣員調任其他職位,只要還是內閣成員,就仍須接受不信任質詢。如針對某閣員的不信任案提出前,該閣員已調任其他內閣職位,但擔任新職位尚未超過90天,則該閣員仍須接受對其原職位的不信任質詢。

5.反對黨議員總數無法達到上述3、4項中規定的不信任案提案人數標準,則在執政黨完成兩年執政後,反對黨實際人數中一半以上議員可提出對總理和其他閣員的不信任質詢。

6.少於上議院實際人數三分之一的上議員可在上議院對政府內閣進行質詢,但不作表決。此類質詢每屆會期只能進行一次。

7.理和有關閣員須親自接受對本人的不信任質詢,如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親自應詢,須提前或在會議當日告知下議長或上議長。所有議員有權不按所在政黨的決議獨立參與不信任質詢和表決。

預算審批權

國家財政預算須以法律條例形式報議會審議。下議院須在接到財政預算條例草案之日起150天內完成審議。如逾期未予完成,則視為該草案獲得下議院審議通過。下議院審議通過後交由上議院審議。上議院須在接到之日起20天內完成審議,且不能對草案作任何修改。逾期未予完成則視為通過。上議院通過後,交由總理上呈國王御準。

新財政年開始前無法及時出台新的財政預算條例,則暫時沿用上一年財政預算條例。政府需為議會、法院及其他依據憲法成立機構的獨立工作分配充足預算。

人事權

1.舉總理。議會需在召開首次會議後30天內以過半票數選舉一名符合規定的議員出任總理,並呈國王御準。

2.薦獨立機構主要成員。依據憲法成立的機構主要包括:選委會、國家監察院、國家反貪委、國家審計委、國家人權委員會。這些機構主要人事任命須經上議院審議通過並報國王御準。

3.免權。議會有權依法對下列人員提出罷免:總理及內閣部長、上下議員、最高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院長以及上述獨立機構主要成員等。

組織結構

下議院的組織結構

1.議院議長(1名)

2.議院副議長(2名)

3.議院全會

下議院由480名下議員組成。其中選區制下議員400人,比例制下議員80人。當下議員席位空缺且不少於總議席的95%時,則認為下議院由實際人數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內須進行補選,直至達到480人。補選下議員的任期為本屆下議院所剩任期。

4.議院常設委員會(共35個)

(1)法律、司法及人權委員會

(2)邊境事務委員會

(3)下議院事務委員會

(4)依憲法成立的機構、國有企業、大眾機構及基金事務委員會

(5)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及殘疾人事務委員會

(6)國債事務委員會

(7)農業與合作社委員會

(8)交通委員會

(9)國家安全委員會

(10)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11)金融、財政、銀行及金融機構委員會

(12)外事委員會

(13)警務委員會

(14)預算管理監督委員會

(15)軍事委員會

(16)旅遊體育委員會

(17)土地、資源和環境委員會

(18)行政管理委員會

(19)地方管理委員會

(20)反洗錢和反毒品委員會

(21)預防和減輕自然災害和公共災害委員會

(22)反貪委員會

(23)能源委員會

(24)發展政治、公共媒體及公民參與委員會

(25)發展經濟委員會

(26)商務和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27)勞工委員會

(28)科技委員會

(29)宗教、藝術和文化委員會

(30)教育委員會

(31)社會福利委員會

(32)公共衛生委員會

(33)促進農產品價格委員會

(34)通信委員會

(35)工業委員會

5.議院專門委員會(共5個)

(1)審查反洗錢委員會候選委員資格專門委員會

(2)憲法實施問題研究及完善專門委員會

(3)生產用地問題研究專門委員會

(4)化肥價格研究專門委員會

(5)水問題研究專門委員會

上議院的組織結構

1.議院議長(1名)

2.議院副議長(2名)

3.議院全會

上議院由150名上議員組成,其中選舉制上議員76名;其餘為遴選制上議員,共74名。當上議員席位空缺且不少於總議席的95%時,則認為上議院由實際人數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內須進行補選,直至達到150人。補選議員的任期為本屆上議院所剩任期。

4.議院常設委員會(共22個)

(1)體育委員會

(2)農業與合作社委員會

(3)交通委員會

(4)金融、財政、銀行和金融機構委員會

(5)外事委員會

(6)軍事委員會

(7)旅遊委員會

(8)行政管理委員會

(9)能源委員會

(10)發展政治和公民參與委員會

(11)發展社會及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殘疾人和弱勢群體事務委員會

(12)司法和警務委員會

(13)勞工和社會福利委員會

(14)科技和通信委員會

(15)宗教、道德、藝術和文化委員會

(16)教育委員會

(17)公共衛生委員會

(18)依據憲法成立的機構事務及預算管理監督委員會

(19)自然資源和環境委員會

(20)反貪委員會

(21)經濟、商業及工業委員會

(22)人權、自由權利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5.議院專門委員會(共11個)

(1)漁業問題跟蹤解決專門委員會

(2)上議院會議章程起草專門委員會

(3)上議長選舉調查專門委員會

(4)上議員及委員道德規範起草專門委員會

(5)2009年財政支出條例草案研究專門委員會

(6)現行憲法實施研究專門委員會

(7)泰南邊境地區發展問題專門委員會

(8)全民公投條例草案研究專門委員會

(9)在泰人員地位及權利問題研究專門委員會

(10)保護王室法律條例實施情況研究專門委員會

(11)上議院事務專門委員會

會議制度

會議種類和召集

① 議會會議分年度例會、年度立法會及特別會議;

② 議會會議的召開及閉會均須得到國王御準;

③ 從下議員選舉日算起,30日內須召開首次國會全體會議,暨年度例會首次會議,由國王或國王代表主持開幕;

④ 國會首次全體會議後,上、下議院的年度例會和年度立法會交替召開,上、下議院各自召開會議,如有特殊議程,可召開兩院聯席會議;

⑤ 上、下議院各自會議或兩院聯席會議均須有過半數議員與會方可召開;

⑥ 一般情況下,議會會議均採取對外公開形式,重要會議還將通過媒體進行實況轉播,但如有四分之一以上國會議員提出召開秘密會議請求,國會主席可視情批准召開議會秘密會議。

會期

除特別會議外,年度例會及年度立法會會期均為120天,閉會前由下議院規定下一次會議的會期,期間為休會期。如需提前休會,須經兩會過半數議員投票通過方可實施。未經國王御準,不得延長會期。如首次年度例會召開時,該年度所剩日期不滿150天,該年度的立法會可不召開。

2009年度會期

年度例會會期:1月21日至5月20日;

休會期:5月21日至7月31日;

立法會會期:8月1日至11月28日。

聯席會議

一般情況下,上、下議院各自召開年度會議,如需商討以下重要議程時召開兩會聯席會議:

① 表決通過新國王人選;

② 討論國王加冕事宜;

③ 討論王位繼承法的修改;

④ 大選後首次國會全體會議;

⑤ 修改憲法;

⑥ 討論重要法律條令的修改和頒布實施;

⑦ 政府宣布施政報告;

⑧ 政府質詢會;

⑨ 表決參與戰爭議案;

⑩ 表決簽訂對外條約議案等。

特別會議

休會期間,如須討論特別或緊急議程,可由超過三分之一的下議員或國會議員聯署請求國會主席召開議會特別會議,由國會主席呈國王御準後召開。

上議院代行議會職責的特例

正常情況下,上、下議院會期一致。如下議院屆滿或遭解散而空缺,上議院代行議會職責,且只在以下情況才可召開上議院會議:

① 在國王未任命攝政王(臨時代替國王之職)時,由樞密院提出攝政王人選,交議會投票表決通過;

② 召開議會大會,舉行①中所產生攝政王的宣誓儀式;

③ 國王修改王位繼承法,由樞密院交由國會主席在議會大會中向議員公布;

④ 王位空缺時,內閣須將前世國王所定的王位繼承人人選呈送國會主席,由國會主席懇請繼承人登基,並向全國公布;如前世國王未確定繼承人選,由樞密院開會確定人選,經議會大會討論通過後,由國會主席據此懇請繼承人登基,並向全國公布;

⑤ 召開議會會議討論參與戰爭的議案,經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投票贊成後呈國王御準;

⑥ 根據憲法附加法召開議會會議討論人事任免議案。

表決方式

除人事任免議案及其他特殊議程外,議會均採取公開表決方式。議會議長須記錄每個議員的投票情況,並向外公布。一般性事務議案,須有過半數議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

議員制度

(一)泰國憲法規定,上、下議院議員均是國民代表,不受任何勢力、利益的牽制,應本著忠誠、清廉及以國家利益出發的原則履行職責。

(二)泰國憲法規定了議員具有以下特殊權利:

① 召開議會會議時,議員在發表意見、辯論及投票上具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人不得據此向議員提出司法訴訟。但如議員的發言具有違法之嫌,經媒體向社會傳播後對議員及內閣外的其他人士造成損失,則不包含在上述特權範疇內,受害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向該議員提出司法訴訟。

② 在議會開會期間,即使議員有違法嫌疑,警方及司法機構均不得將其抓捕、關押或傳召其協助調查,須待休會後方可執行。除非得到該議員所在議會議長的許可,或在該議員作案時將其抓捕。如議員在作案時被抓捕,警方須立即通知國會主席及該議員所在議會議長。

③ 在議會開會期間,法院須停止審理與議員相關的刑事訴訟。議員違反關於選舉、政黨等憲法附加法的情況除外。

④ 如議員因違法在休會期被關押,當進入議會會期後,如該議員所在議會議長提出申請,須立即釋放該議員,直至會期結束之日為止。

(三)議員待遇

上、下議員均享有約10萬泰銖(約2萬人民幣)的月薪;此外,還享有出席會議補助(1000銖/會議),但一日內所領取的會議補助不得超過2000株。召開議會大會期間,外府議員與會的交通費用可予報銷。

議會內政黨

(一)泰國下議院中有以下執政黨:

民主黨(Democrat Party)

自豪泰黨(Bhumjaithai Party)

為國黨(Puea Pandin Party)

泰國發展黨(Chatthaipattana Party)

同心發展黨(Rum Jai Thai Chart Pattana Party)

社會行動黨(Social Action Party)

(二)下議院中有以下反對黨:

為泰黨(Pheu Thai Party)

皇家人民黨(Pracharaj Party)

人民黨(Rasadorn Party)

(三)內閣產生後,由國王任命下議院反對黨領袖,此人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 須是下議院中占議席數最多的反對黨領袖,且所占議席數不少於總議席的五分之一;

② 其所領導的反對黨無黨員在內閣中擔任職務;

③ 如下議院中無符合①和②條件的政黨,由反對黨聯盟共同推舉反對黨領袖呈國王御準。

(四)各政黨黨首和執委可自主召集黨員召開政黨會議,無須通過議長批准。

(五)執政黨聯盟和反對黨聯盟均各自成立事務聯絡委員會,協調聯盟內部立場及會議相關事務。

辦事機構

上、下議院均設有秘書處,系議會常務機構,秘書處官員屬泰國家公務員。秘書處負責議會日常事務,包括制定議會相關規定、會議籌備及記錄、議會對外交往、協助議長及議員處理文字材料、議會機構發展研究等。

下議院秘書處概況:

1.秘書長

副秘書長

2.組織機構如下:

(1)下議長辦公室

(2)秘書辦公室

(3)行政辦公室

(4)人員培訓辦公室

(5)財務及預算辦公室

(6)議會組織國際合作辦公室

(7)外事辦公室

(8)外語翻譯室

(9)學術研究室

(10)民眾聯絡辦公室

(11)電視及電台媒體傳播辦公室

(12)政策規劃辦公室

(13)信息技術辦公室

(14)會議事務辦公室

(15)會議記錄及簡報處

(16)法律辦公室

(17)反對黨秘書處

(18)紀律審查辦公室

(19)行政事務秘書處

(20)委員會事務第一辦公室

(21)委員會事務第二辦公室

(22)委員會事務第三辦公室

(23)檔案資料印刷處

(24)安保處

上議院秘書處概況:

1.秘書長

副秘書長

2.織機構如下:

(1)上議長辦公室

(2)人力資源辦公室

(3)行政管理中心

(4)財務及預算辦公室

(5)政策規劃辦公室

(6)法律辦公室

(7)紀律審查辦公室

(8)外事辦公室

(9)外語翻譯室

(10)會議事務辦公室

(11)會議記錄及簡報處

(12)民眾聯絡辦公室

(13)信息技術辦公室

(14)學術研究辦公室

(15)委員會事務第一辦公室

(16)委員會事務第二辦公室

(17)委員會事務第三辦公室

(18)檔案資料印刷處

對外交往

外事工作機構

泰國議會主管外事的部門有外事辦公室和議會組織國際合作辦公室,分別負責外事團組往來的接待和禮賓事務,以及議會機構的國際交流合作事宜。

外事經費

外事活動經費從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中支出。2009年泰國議會外事經費預算共800萬銖(約160萬人民幣)。

泰議會對外交往概況

受泰國政局不穩影響,泰議會接待的訪問團組大大減少,不到10個。出訪團組約30餘個。

出訪團組有關規定

① 出訪國家的議會必須已與泰議會成立了友好小組交流關係;

② 出訪目的合理、明確,並以促進雙方交流和友誼為宗旨;

③ 必須得到接待方正式的邀請函或回復函;

④ 出訪時間必須在議會休會期內;

⑤ 出訪人員中,不得超過7名議員,隨行議會常務官員不得超過2人,代表團總人數不得超過9人;

⑥ 在國外逗留時間不得超過3晚(不含路途所耗時間);

⑦ 一次出訪預算不得超過150萬泰銖(約30萬人民幣);

⑧ 出訪回國後,需向議長匯報出訪成果。

出訪審批程式

如有外國機構發出正式邀請,上、下議長出訪享有自行審批權。其他級別團組出訪,須通過出訪審批委員會的同意,並呈議長批准方可成行。

友好小組情況

泰國議會已與中、美、英、日、法等50個主要國家議會建立了友好小組關係。與泰建立友好小組關係的國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① 必須有議會作為國家立法機構;

② 必須與泰建立外交關係;

③ 必須是聯合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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