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縣林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起草地方性林業政策,並依法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撫育改造以及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管理國家、省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包括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竹林)的培育和發展;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全縣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以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全縣木竹的憑證採伐、運輸和木竹經營、加工許可的審核審批;組織、指導全縣林地、林權的管理,並依法對全縣林地徵用、占用許可權內的初審和報批。
(五)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七)組織指導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工作;監督指導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實施,監督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地流轉,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八) 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管理林業基本建設、多種經營和技術改造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全縣國有林業資產;負責縣級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全縣林業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對林業產業實行巨觀管理;組織林業改革試點工作。
(九) 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執法工作。開展林業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組織、協調、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十)負責對內、對外林業科學技術交流和項目合作工作;負責林業科技和人才培訓工作;管理林業科技項目,並督促實施。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
(十二)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縣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縣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造林綠化;指導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1個科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股)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訪、政務公開、綜治、提案、老幹部、工青婦、計畫生育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系統經濟預算、年度經濟計畫並監督執行;承辦林業基本建設、多種經營、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並監督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縣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各項財政資金、專項資金、專項貸款及縣級林業資金的管理;歸口管理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下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
(二)人事審計股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負責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林業專業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林業財務內審和監督;組織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林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營林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撫育改造以及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經營;指導全縣森林培育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負責對內、對外林業科學技術交流和項目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工作;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四)林政股(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站、行政服務股)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下達年度森林採伐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木竹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對木竹經營、加工許可的監督管理;指導林地、林權的管理並承辦林地征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對鄉鎮林業工作站和木材檢查站的業務指導管理;協調、督促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以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指導、管理全縣生態公益林,重點開展全縣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發放及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管理等工作。
(五)縣森林公安局(副科級,掛森林警察大隊牌子,設橋頭、禾市、上模、沙村、中龍、上圯6個森林公安派出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穩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轄區內發生的盜伐、濫伐林木等19類刑事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查處《森林法》第39、43、44條規定的森林行政案件和以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名義查處其它森林行政案件。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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