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宗教
正文
在歐洲,羅馬帝國自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基督教為合法,繼而基督教被定為羅馬國教以後,宗教便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與政治密切結合,與法互動作用,成為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中世紀歐洲教會勢力空前發展,僧侶變成特權階層,王權與教權彼此爭奪又互相依託,宗教成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教會法與世俗社會的法律並存,同時作為人們行為的準則。宗教裁判所不僅審判有關教職人員的案件,而且審判世俗社會成員的案件,包括異端、瀆神、盜竊聖物、再婚、通姦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民事案件。對於異教徒往往採取極端殘暴的懲罰方法,著名的義大利唯物主義哲學家G.布魯諾(1548~1600),就是被宗教裁判所用火刑處死的。法與宗教的密切結合,構成了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的顯著特徵,也是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制度的重要手段。資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法和宗教同樣是為維護資本主義統治而密切結合的兩個重要工具。資本主義國家一般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了“政教分離”和國家事務不受宗教干預的原則,實際上卻使宗教在“超然化”的形式下,成為維護資本主義剝削制度的一種手段。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和宗教之間的關係,真正做到了政教分離。也只有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才能真正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還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