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部門

在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中,由調整同一社會生活領域的社會關係因而採用同類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集合體。所謂社會關係,是指在現實社會中,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之間在各個不同生活領域裡的相互關係。對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是指國家以立法為手段,通過法律規範,對不同社會生活領域中有關個人和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使有法可依,一體遵行,並對被侵害的權利給子補救時違反規定的法行為給予處罰。由於社會關係是多種多樣的,存在於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婚姻、家庭、訴訟等各個領域,所以,在一國的法的體系中,與它們相對應的法的部門也是為數眾多的。一個法的部門的全部法律規範,是分布於一些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里,而且其中總有一項法律是該部門的基本法律(主要淵源)。一個法的部門的許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規範,都相對地集中於其基本法律,而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之中的該部門的法律規範,則是對其基本法律的補充和具體化。應該指出的是,國家的憲法之中,也有屬於不同法的部門的法律規範,這些法律規範對於各個相關的法的部門來說,有著立法依據和立法原則的意義。在中國,法的部門有憲法部門、民法部門、經濟法部門、刑法部橋、行政法部門、勞動法部門、婚姻家庭法部門、環境保護法部門、自然資源法部門、訴訟法部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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