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類型
當前我國法律輔助人才主要指的是法律家的助手以及法律技術和法律執行人員,就我國的情況來看,一般分為四類: 法律輔助事務類(如書記員、法律助理、法律文秘等) 法律執行類(監獄和勞教管理人員、矯正教育人員和安全防範人員等) 基層法律實務類 法律技術類(司法信息人員、司法鑑定技術人員等)
培養選拔模式
當前,我國法律輔助人才的培養模式在課程內容設定、培養途徑和淘汰模式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基於此,應改革專業設定模式、教學計畫與課程設定、現有的淘汰模式以及培養途徑。法律輔助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完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現代社會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就是教育培養和選拔造就法律人才的過程。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是一個完整的過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是一個由高等法學教育制度、法律職業素養教育制度、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統一法律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終身化的繼續教育制度所構成的相互銜接的、一體化的法律人才巨觀培養模式。 法律輔助人才培養模式作為法律人才巨觀培養模式之一,在人世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面臨著變革。一、對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法律輔助人才的認識。由於我國司法考試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專科層次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本科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培養套用型法律人才,研究生層次的法學碩士和博士培養學術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