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國家的矛盾

法律與國家的矛盾,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統治階級掌握的有系統的暴力組織。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有了國家,也就有了法律。法律與國家一樣,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與表現。它們都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經歷同樣發展的過程,執行同樣的使命。歷史上有什麼樣類型的國家,也就有什麼樣類型的法律,將來,隨著共產主義的實現,國家與法律將會同時趨於消亡。法律與國家的密切關係,還具體表現為:(1)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機關保證它的實施。沒有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不能上升為法律,法律這種普遍的行為規則也就無從制定出來。同樣,沒有國家的強制力作後盾,無論什麼法律,都會成為一紙空文。法律的制定、執行與遵守都是以國家為前提條件,法律離不開國家。(2)國家必須有法律。任何一個國家政權性質的確認,國家權力的建立與鞏固,國家機構的設定與分工,國家職能與任務的實現,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國家與法律的目標和任務的統一,並不排除兩者之間發生不適應、分歧甚至矛盾的可能性。這種矛盾可能導源於國家與法律的某些方面在一定時期內發展的不平衡,例如國家機構的組織工作走到了國家立法工作的前面,國家的某一方面的立法跟不上國家的發展、跟不上國家的組織工作和思想工作。國家與法律之間的矛盾表現了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與各級國家管理機關的主觀決策之間的更加深刻的矛盾運動。國家與法律的矛盾還表現在國家機關活動的千差萬別與法律規範的形式規定性、典型性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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