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與社會學法學的相同點
法律社會學(Sociology of Law)和社會學法學(Sociolgical jurisprudence)兩者都反對只研究法——規則、法律制度本身,都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律現象,重視法的實行、功能和成效。因此,有時兩者不加區分。法律社會學和社會學法學的不同點
1、社會學法學在西方常常作為法學的一個派別對待,因為它強調法的功能、作用和效果,又叫它功能學派。而法律社會學則被作為社會學的一個分支學科。社會學家把法律現象作為社會現象的局部來研究,尋求它與其他社會現象的互動中對社會的影響的描述。2、從二者對法與事實、行為的態度來看,社會學法學持“規定性”態度,強調遵守法律的規定,採用的是規範分析,“應當這樣行為”、“應當這樣判決”;法律社會學則主要是解釋與描述,著重陳述社會行為、法律事實,採用的是描述分析。
3、在關心法的實行、功能、成效上的區別。社會學法學關注的是立法的目的和預期效果,著眼點首先在於法律和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邏輯一致性,是否存在漏洞和矛盾衝突的地方,影響立法目的的實現。其次才考慮影響法律達到目的的各種社會因素。法律社會學則將法律的實行、功能和效果與社會運行的目的和效果的關係在互動的關係中來加以考察。
4、在國家(政府)——社會關係中的角色地位不同。科特威爾說:“法律,作為一門科學,用各種規則來詳盡闡述政府統治的使用權術,它的內容是命令性的和技巧性的,社會學則對社會現象進行科學的研究,它主要是解釋加描述。法學家本質上是社會關係調節器的代理人,而社會學家則相對來說卻是一個比較自由的旁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