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是2007年出版的法律圖書。該書系統的介紹了司法中的法律方法。

基本信息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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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指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是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人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會結成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受各種不同的規範調整。其中由民法調整成形成的社會關係就是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社會關係也就是規定出現某種法律事實即發生某種法律後果,該法律後果即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係。

概念

民事法律關係是指民事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即為民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符合民事法律規範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

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是按照民法規範確立的社會關係,因而是一種法律關係。

2、民事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一般是自願設立的

由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按民法規範確立的法律關係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同時,民事法律關係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願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係就受法律保護。

3、民事法律關係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

民法調整社會關係是賦予民事主體權利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一經確立,當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

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必要因素或條件。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為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因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關係,其中任何一個發生變化,民事法律關係也就發生變化。

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為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人。凡法律規定可成為民事主體的,不論其為自然人還是組織,都屬於民法上的“”。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為民事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例如,國家是國家財產的所有人,是國債的債務人。

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包括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權利和義務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繫。權利的內容是通過相應的義務來表現的,義務的內容是由相應的權利來限定的。

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法律關係可作如下主要分類: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財產法律關係和人身法律關係。

財產法律關係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人身關係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2、根據義務主體的範圍,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絕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3、根據內容的複雜程度,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係和複合民事法律關係。

單一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複合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4、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係

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係。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1·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民事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終結。

2·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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