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潘慶雲主編:華東政法學院法學教授
目錄
前言
第2版說明
一、偵查文書
二、檢察、公訴文書
三、刑事裁判文書
四、民事裁判文書
……
書摘
案例二:王XX、馬XX等販賣毒品案起訴書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X檢一分訴[1998]154號
被告人王XX,男,37歲,XX省XX縣人,東鄉族,文盲,無業,住XX省XX縣果園鄉李坪村王家東隊。
被告人馬X良,男,32歲,XX省XX縣人,東鄉族,高小文化程度,無業,住XX省XX縣果園鄉石拉泉村上隊。
被告人馬X乃,男,36歲,XX省XX縣人,東鄉族,文盲,無業,住XX省XX縣那勒寺鄉三甲村溝沿第一社。
被告人馬X付(化名:陳X),男,24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X縣人,回族,文盲,無業,住新疆XX縣愉群翁鄉上阿不拉什村四小隊。
被告人馬X民(化名:劉XX),男,26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X縣人,回族,國小文化程度,無業,住新疆XX縣愉群翁鄉中阿不拉什村。
被告人雷X(化名:陳XX),又名:雷XX,男,19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X縣人,回族,國小文化程度,無業,住新疆XX縣愉群翁回族鄉愉群翁村9組。1997年4月11日因販賣毒品罪被X
X市XX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8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上述6名被告人因本案,分別於1998年5月15日、16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予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押於XX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馬X良、馬X乃、馬X付、馬X民、雷X運輸、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5月13日,被告人王XX、馬X良、馬X乃結夥前往本市江橋大酒店附近,從一輛甘肅牌照的卡車上接取毒品海洛因藏匿,伺機進行販賣。案發後,從被告人王XX使用的本市XX新區臨沂路81弄6號502室查獲海洛因20732克。從被告人馬X良借住的本市XX新區南碼頭路450弄18號203室查獲毒資19萬餘元人民幣,從被告人馬X乃借住的本市XX飯店402室查獲毒資59萬餘元人民幣。
1998年5月15日,被告人王XX經被告人馬X付介紹,在本市XX大橋XX南路收費處,以每克人民幣60元的價格將691克海洛因販賣給被告人馬X民,得款人民幣3萬元。
1998年5月16日,被告人雷X受他人指使前往租借的本市XXXX花園15區33號401室,對存放在該室密碼箱內二塊毒品海洛因取其中一塊343克時,被公安人員人贓俱獲,並當場繳獲密碼箱內海洛因827克。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馬X良、馬X乃參與販賣毒品,分別販賣海洛因21423克、207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