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評論

法律文書評論

《法律文書評論》,作者是潘慶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法律與經濟以及生活是分不開的,現代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了解法律知識是作為社會成員的必備要求,寫作法律文書是每個法律工作者甚至於每個人的基本要求,這樣才能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書就是為了滿足這種社會需要為編寫,相信眾多的讀者會從中受益匪淺。

基本信息

作者簡介

法律文書評論

潘慶雲主編:華東政法學院法學教授

目錄

前言

第2版說明

一、偵查文書

二、檢察、公訴文書

三、刑事裁判文書

四、民事裁判文書

……

書摘

案例二:王XX、馬XX等販賣毒品案起訴書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X檢一分訴[1998]154號

被告人王XX,男,37歲,XX省XX縣人,東鄉族,文盲,無業,住XX省XX縣果園鄉李坪村王家東隊。

被告人馬X良,男,32歲,XX省XX縣人,東鄉族,高小文化程度,無業,住XX省XX縣果園鄉石拉泉村上隊。

被告人馬X乃,男,36歲,XX省XX縣人,東鄉族,文盲,無業,住XX省XX縣那勒寺鄉三甲村溝沿第一社。

被告人馬X付(化名:陳X),男,24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X縣人,回族,文盲,無業,住新疆XX縣愉群翁鄉上阿不拉什村四小隊。

被告人馬X民(化名:劉XX),男,26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X縣人,回族,國小文化程度,無業,住新疆XX縣愉群翁鄉中阿不拉什村。

被告人雷X(化名:陳XX),又名:雷XX,男,19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X縣人,回族,國小文化程度,無業,住新疆XX縣愉群翁回族鄉愉群翁村9組。1997年4月11日因販賣毒品罪被X

X市XX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8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上述6名被告人因本案,分別於1998年5月15日、16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予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押於XX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馬X良、馬X乃、馬X付、馬X民、雷X運輸、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5月13日,被告人王XX、馬X良、馬X乃結夥前往本市江橋大酒店附近,從一輛甘肅牌照的卡車上接取毒品海洛因藏匿,伺機進行販賣。案發後,從被告人王XX使用的本市XX新區臨沂路81弄6號502室查獲海洛因20732克。從被告人馬X良借住的本市XX新區南碼頭路450弄18號203室查獲毒資19萬餘元人民幣,從被告人馬X乃借住的本市XX飯店402室查獲毒資59萬餘元人民幣。

1998年5月15日,被告人王XX經被告人馬X付介紹,在本市XX大橋XX南路收費處,以每克人民幣60元的價格將691克海洛因販賣給被告人馬X民,得款人民幣3萬元。

1998年5月16日,被告人雷X受他人指使前往租借的本市XXXX花園15區33號401室,對存放在該室密碼箱內二塊毒品海洛因取其中一塊343克時,被公安人員人贓俱獲,並當場繳獲密碼箱內海洛因827克。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馬X良、馬X乃參與販賣毒品,分別販賣海洛因21423克、2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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