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助

法律救助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 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

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健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際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法律救助制度建設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並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

1997年1月,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隨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對我國法律援助的性質、任務、組織機構、範圍、程式、實施和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做出來全面、具體的規定。它的公布實施,標誌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新階段,為進一步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規保障,對保障困難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救助機構形成了四級組織的架構

1、 在國家一級,建立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

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級地方,建立XX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 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XX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 在具備條件的縣、區級地方,建立XX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諮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

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的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於建立階段。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必將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

當前法律救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儘管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問題癥結所在,探討問題解決辦法。

第一,經費嚴重短缺。

據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統計,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財政撥款僅為1.52億元,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不過一角錢,遠遠低於開發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個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未收到過一分錢的專項資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因經費緊缺,只能抬高援助對象的“門檻”,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條件的民眾無法得到實質性的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連必要的交通、住宿補貼也給不了,還要支付各類調查費用,直接加重了律師辦案的負擔,影響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有些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辭職去了律師事務所,更別說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員遠遠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師參與,但現在律師人數遠遠不夠。目前,我國僅有律師12萬多人,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就有13萬多人,且美國律師職業人數的增長率比人口的增長速度要快5倍多;我國律師與全國人口的比例是萬分之零點九五,低於泰國、巴基斯坦等開發中國家。加上律師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執業,與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從而進一步加劇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麗水市共有113名律師,即使全部履職,按最高規定每人每年辦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計算,全市一年也只能辦理339件,但該市通過對殘疾人、低保戶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數進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達1萬多件,也就是說,絕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

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確一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資源,儘可能使更多的困難民眾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民眾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於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係較大。《條例》對涉及民事和行政訴訟的事項只規定了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援助範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另外,《條例》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準。也就是說,各省級地方執行的法律援助範圍不得小於《條例》規定的範圍,一些經濟條件好,援助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標準,儘可能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為法律援助對象,並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目前,這種標準仍然較高,令諸多公民難以獲得“通行證”。

第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憂。

現已成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縣級地方設立機構雖然基本完成,但由於經費不足或者根本沒有經費,使得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十分有限。這個問題集中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一些省份,而我國貧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縣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縣級地方貧困者及其他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成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難點。

第五,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即幫人打官司。

一般僅僅將維護經濟貧困者的權益作為工作的重點,但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公益訴訟關注不夠,甚至完全不將其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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