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質爭端

法律性質爭端,是指當事國各自的主張是以國際法所承認的理由為根據的,即所謂法律上的權利之爭議。《聯合國憲章》弟36條第3款規定:“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這說明法律性質的爭端是可以提交國際法院進行裁判的。

《聯合國憲章》弟36條第3款規定:“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這說明法律性質的爭端是可以提交國際法院進行裁判的。《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本規約各當事國得隨時聲明關於具有下列性質之一切法律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之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院之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不須另訂特別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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