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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吳英姿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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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官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決定他的司法行為和具體策略。當代中國法官常常遭遇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差距和矛盾,既背負著實現“程式正義”的現代法治理想的重任,又要面對社會“情理正義”觀念的壓力,其司法行為既要有“合法律性”,又要有“合法性”。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重壓力下,法官角色呈現多元化特徵。法官的司法行為並非嚴格遵循規則的結果,而是根據案件的局部情況和場景條件,依賴自身的努力完成的。法官因案而異的司法行為透露出當前司法的可協商性,法律正處於新制度創生的過程中,司法成為新制度的生成場域。
作者簡介
吳英姿,1968年10月生,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2OO6年8月至2OO7年1月,美國格林奈爾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法律社會學。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代表作有:論文《鄉下鑼鼓鄉下敲——中國鄉村基層法院法官在法與情理之間的溝通策略》、《法院調解的“復興”與未來》、《民事訴訟程式的非正常運作——兼及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實踐理性》,著作《法律程式的實證研究》(合著)等。現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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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代序程式正義、社會效果與法官角色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理論框架
三、研究方法
四、田野調查地點的確定與進入
上篇:素描
第一章 當代中國法官職業角色
第一節 法官職業角色
一、職業與職業角色
二、西方國家法官職業角色
第二節 中國法官職業角色
一、法官任職條件變遷
二、個案:楊鵬
第三節 法官:單位人
一、“完成任務”心態
二、老書記員:法院單位中的尷尬群體
第四節 法官個體角色扮演
一、經驗型法官
二、軍人型法官
三、學院型法官
第二章 審判
第一節 “坐堂問案”與“下來訪一訪”
第二節 “一手托兩家”與影響法官裁判的因素
一、當事人的社會結構特徵
二、上級法院的看法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與法官的距離
四、執行的可能性
五、社會輿論的壓力
六、監督的影響
第三章 調解
第一節 社會變遷中的法院調解
一、“治理化”:法院調解制度的濫觴
二、邊緣化: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
三、“復興”:法院調解的新動向
第二節 調解:抓住當事人的“麻筋”
一、何時調解
二、怎樣調解
第三節 法官調解動機
一、在法與情理之間
二、其他動機
第四節 法院調解的“審判權本位”
第四章 執行
第一節 執行員的角色問題與執行難
一、作為執行員的法官角色混亂與執行難
二、被執行人的不合作策略與執行難
第二節 執行員與當事人的鬥雞博弈
第三節 執行員的策略
一、儘量“做工作”
二、爭取被執行人的合作:“不要把矛盾引到自己身上”
三、先禮後兵,軟硬兼施
四、爭取申請人的理解:“用法官的辛苦換人民滿意”
五、取得村幹部的協助
六、得饒人處且饒人
七、晚上、休息日和節 假日加班
八、想盡辦法結案
第五章 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一節 群體決策:審判委員會討論方式
一、審判委員會構成一個小群體
二、影響審委會討論的群體規範
三、審委會討論中的群體角色
四、審委會決策的作出
第二節 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實質:司法行為的“單位化”
第三節 功能變化: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合理性
一、法官化解風險的工具:“找人替我挑擔子”
二、判決結果的“合法化包裝”
第六章 司法過程中的“協調”
第一節 協調的運作樣式
一、哪些案件需要協調
二、法官協調的動機
三、怎樣協調
四、協調的制度化動向
第二節 協調的成因
一、正式制度的缺陷
二、當事人與法官的“合謀”
三、司法機能不足
四、司法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分工不明
第三節 協調的功能分析
一、司法捲入公共政策制定
二、制度創新
三、公權力的可協商、可交易性
四、司法與行政的界限模糊化
五、非正式制度進入司法過程
第七章 法律的“軟執行”
第一節 法律試行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間
二、法律的彈性
三、法律和程式對法官沒有絕對的約束力
第二節 法律試行的責任轉嫁
一、法律合理性的論證負擔
二、與司法解釋保持一致
第三節 法官對法律的“軟執行”
一、正式制度的非正式運作
二 、制度規避
三、制度創造
第八章 司法運作的科層式特徵
第一節 法院組織結構的科層式
第二節 審判行為的程式化
一、制度的細化——以流程管理為例
二、法官的馴化
三、司法的非人格化
四、判決書:自動套用格式
五、程式的審判權本位
第三節 司法的目標置換
一、保持地位
二、遵從規則
三、爭取晉升
四、“辦案能手不辦案”
第四節 司法行為的政策性與運動式
一、司法行為的政策性
二、司法行為的運動式
第五節 司法中的非正式制度
一、相互諮詢與討論
二、請示匯報
下篇:解讀
第九章 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角色緊張與角色認同
第一節 社會轉型與司法的超負荷
一、社會轉型與司法作用變化
二、司法的超負荷與自主發晨衝動
第二節 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職業角色
一、法律的合法性不足與法官的職業角色
二、“斷裂”社會利益失衡與法官職業角色
第三節 尋求社會支持:法官角色緊張與角色認同
一、“為我做主”
二、“為中心工作服務”
三、法官角色緊張與角色認同
四、法官專業化趨勢
第十章 審判的合法化機制
第一節 社會轉型時期審判的台法性危機
一、中國古代審判正當化機制
二、審判方式改革之前審判的正當化機制
三、審判方式改革帶來的審判合法性危機
四、程式正義與審判正當化機制轉變
五、新舊正當化機制的內在緊張
第二節 轉型時期社會糾紛特徵:現實性與非現實性交錯
一、“斷裂社會”導致非理性社會糾紛
二、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生態脆弱,使部分糾紛易轉化為非現實性衝突
三、缺乏糾紛理性解決的觀念與制度化機制,使一些現實性糾紛轉化為非現實性糾紛
四、糾紛解決過程的拖延,也導致部分糾紛演變為非現實性糾紛
第三節 社會糾紛解決機制有效性問題
一、社會自我消解糾紛能力低下
二、人民調解糾紛解決機制弱化
三、訴訟解決途徑常常引發新的衝突
四、法律服務所市場化問題
五、“大調解”運動及其問題
第四節 使審判獲得合法性
一、審判的合法性危機給法官的壓力
二、司法的政治化
餘論司法:法律創生之地
第一節 司法的協商性
一、程式的流動性及影響程式的力量
二、程式的碎片化及其後果
第二節 法律正處於創生階段
一、訴訟調解的邊緣化與復興
二、證據規則的創設與反思
三、開庭審理的改革與探索
第三節 司法為法律的試錯與創造提供實驗場域
一、司法是法律試行中重要的信息反饋機制
二、試行法的筒約化、原則化要求司法有造法功能
三、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參與立法
尾聲:認真對待審判經驗
附錄一:G市人民法院制度(選登)
附錄二:審判“忌語”
附錄三:個案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