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法國財產法(套裝上下冊)》書名原文為“droit civil,les biens”,本義為《民法,財產》,或者譯為《民法,財產篇》。法國《民法典》僅在極個別條文中使用了物權(droitsreels)的概念。法典第二卷的標題是“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該卷共分四編,標題分別是:“財產的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與居住權”、“役權”或“地役權”;後幾種權利是所有權的分解(demembrements)權利。在法國,凡是以“lesbiens”(財產)為書名的教科書或學術著作,一般僅討論主物權(1esdroitsreelsprincipaux)——所有權、用益權、役權,以及占有、取得時效……,通常不包括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優先權等內容,這些從物權(1esdroitsreelsaccessoires)另有專書介紹。我國學者在論及法國《民法典》有關財產的編章時,有的直接以“法國物權法”冠其名,並沒有突出財產(法)的概念。在我看來,用物權法來表述法國《民法典》的有關內容,不能準確體現該法典的立法特色,多少有點違背法典制定者的本意。法國《民法典》不使用物權這一概念,自然有其理論上的原因,該法典對財產法的規定並不完全等於我們所說的物權法。當然,有關物權的教科書或著作儘管大多使用“財產”作為標題,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國民法中就根本沒有物權概念,尤其不影響法院判例與學術著作使用這一概念並對其做出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