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及計畫單列市司法局、財政局、物價局:
自1981年12月頒布《律師收費試行辦法》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情況有了很大變化,律師工作有了很大發展。原律師收費試行辦法已不適應律師工作發展的需要。為此,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制定了《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現發給你們,請即施行。同時,法務部、財政部(81)司發公字第361號文即行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和物價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在本辦法所確定的原則和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法務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備案。
各地應認真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關於律師事務所的經費管理,在未制定新辦法之前,仍按法務部、財政部(84)司發公字第513號《關於法律顧問處、公證處經費管理改革意見的通知》和(86)司發計字第164號《關於法律顧問處經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補充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一: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略)
附屬檔案二:律師業務收費標準
附屬檔案二:律師業務收費標準
一、解答法律諮詢
1.不涉及財產關係 1-5元/件
涉及一般財產關係2-10元/件
涉及商業性財產關係10-30元/件
2.計時收費2-15元/小時
二、製作法律事務文書
聲明、啟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書每件2-10元
起訴狀、抗訴狀、簽辯狀、申訴狀及其他訴狀和申請仲裁書等10-30元/件
分單、遺囑、贈與及其他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文書10-30元/件;
民事契約、契約等10-50元/件;
製作法律事務文書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數,另收工本費。
三、辦理刑事案件
一審案件 30-150元/件
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案件 30-150元/件
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 30-50元/件
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收費。
四、辦理民事案件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70-150元/件
涉及財產關係的除收取辦案手續費100-2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爭議標的 另加收費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的 0.5%
五、辦理經濟糾紛案件
代理參與案件的調解、仲裁、訴訟,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辦案手續費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爭議標的 另加收費比例
1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0元以上部分 0.5%
六、處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收費: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收費30-60元
專利行政案件 每件收費50-400元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收費30-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雙方協商收費。有財產爭議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七、擔任法律顧問
1.固定收費每月50-2,000元
2.簽約費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師為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實際工作量協商收費。
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一般法律事務200元/件;
資信調查、諮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涉及經濟關係的法律事務500元/件;
審查、起草、修改經濟契約、章程,參加項目談判,根據實際工作量或按契約標的數額的一定比例由雙方協商收費。按契約標的收費的標準是:
契約標的 收費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 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