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下發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

法務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下發《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在1990.02.15由法務部,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及計畫單列市司法局、財政局、物價局:

自1981年12月頒布《律師收費試行辦法》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情況有了很大變化,律師工作有了很大發展。原律師收費試行辦法已不適應律師工作發展的需要。為此,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制定了《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現發給你們,請即施行。同時,法務部、財政部(81)司發公字第361號文即行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和物價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在本辦法所確定的原則和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法務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備案。

各地應認真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關於律師事務所的經費管理,在未制定新辦法之前,仍按法務部、財政部(84)司發公字第513號《關於法律顧問處、公證處經費管理改革意見的通知》和(86)司發計字第164號《關於法律顧問處經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補充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一: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略)

附屬檔案二:律師業務收費標準

附屬檔案二:律師業務收費標準

一、解答法律諮詢

1.不涉及財產關係 1-5元/件

涉及一般財產關係2-10元/件

涉及商業性財產關係10-30元/件

2.計時收費2-15元/小時

二、製作法律事務文書

聲明、啟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書每件2-10元

起訴狀、抗訴狀、簽辯狀、申訴狀及其他訴狀和申請仲裁書等10-30元/件

分單、遺囑、贈與及其他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文書10-30元/件;

民事契約、契約等10-50元/件;

製作法律事務文書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數,另收工本費。

三、辦理刑事案件

一審案件 30-150元/件

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案件 30-150元/件

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 30-50元/件

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收費。

四、辦理民事案件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70-150元/件

涉及財產關係的除收取辦案手續費100-2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爭議標的 另加收費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的 0.5%

五、辦理經濟糾紛案件

代理參與案件的調解、仲裁、訴訟,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辦案手續費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爭議標的 另加收費比例

1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0元以上部分 0.5%

六、處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收費: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收費30-60元

專利行政案件 每件收費50-400元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收費30-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雙方協商收費。有財產爭議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七、擔任法律顧問

1.固定收費每月50-2,000元

2.簽約費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師為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實際工作量協商收費。

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一般法律事務200元/件;

資信調查、諮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涉及經濟關係的法律事務500元/件;

審查、起草、修改經濟契約、章程,參加項目談判,根據實際工作量或按契約標的數額的一定比例由雙方協商收費。按契約標的收費的標準是:

契約標的 收費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 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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