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泉陽林業局始建於1959年,隸屬於吉林森工集團。位於長白山西北麓撫松縣境內,施業區經營面積106638公頃,有林地面積9.5萬公頃,森林覆蓋率91.6%,活立木總蓄積1377萬立方米 。資產總值2.4億元。企業在冊員工1889人,林區總人口34500人,企業資產總值2.58億元。轄區內森林、中草藥、礦泉水、旅遊等生態資源十分豐富,素有“立體資源寶庫”之稱。經過50年的開發建設,泉陽林業局已發展成為木材採運、森林資源培育和管護、資源綜合開發為一體的大型國有綜合性森工企業。企業先後榮獲全國林業系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最佳先進集體”,被國家農林水工會授予“和諧企業”,被吉林省政府授予“林業棚戶區改造先進單位”,被吉林省總工會授予“模範員工之家”,被吉林省林業廳評為“模範工會”,被白山市委、市政府授予“模範集體”,被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中輕食品發展中心聯合授予“中國長白山生態食品城”稱號。
建局五十年來,泉陽林業局堅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強化管理,推動了企業經濟、文化及各項事業的進步。2009年,全局上下團結一致,努力克服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實現較大提高,全年實現營業收入10,851萬元,實現利潤14,60萬元;員工工資增長較快,年平均工資14,898元。森防工作常抓不懈,卓有成效,實現了連續30年無重大森林火災的目標。
泉林局始終堅持發展為第一要務,大力發展森林經營和資源綜合開發產業,建設了無公害人參種植、五味子種植、紅松果林培育“三大基地”;大力開發生態旅遊業,成功申報和建設了《泉陽泉國家級森林公園》,走出一條木材生產和資源綜合開發多業並舉的路子,為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泉林局積極落實科學發展觀,注重改善民生。建局五十年來,全局基礎設施日臻完善,城區面貌顯著改觀。2009年,投入資金10,520萬元,加強了局容局貌、道路、房屋改造、生態環境、活動場所和醫療等方面的建設。特別是通過實施林業棚戶區改造工程,使林區職工民眾人居環境和生活質量得到了空前改善。
在深化改革、強化管理、狠抓經濟效益的同時,泉林局始終注重抓好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通過加強班子建設和政治思想等工作,促進了林區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穩步發展,為企業改革與發展提供了精神動力和思想保證。
泉陽林業局在以局長、黨委書記吳軍為核心的黨政班子領導下,緊緊圍繞吉林森工集團“三六九八”發展戰略,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資源綜合開發進程,加快建設科學發展、繁榮和諧的社會主義新林區。
文化
在為期一天的精彩培訓中,金海峰教授以“儒家文化經典精神與企業管理”為題,創造性地套用中國古典四大名著,用生動形象的演講藝術、豐富翔實的經典案例,引經據典,博古通今,將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精髓“君子之道”、儒學經典精神“忠、仁、禮、義、和”等思想,進行了深入淺出、妙趣橫生的闡述和剖析,使幹部員工進一步明確了如何才能更好地忠誠企業、報效祖國、和諧親友、奉獻社會,進而樹立起健康向上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豐富企業文化實踐途徑,打造“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組織、學習型員工”,發展和諧企業、建設和諧林區,播下了神聖的文化種子。(王瑞祥)
核心價值:為國效力為民造福
企業精神:忠誠做人和諧創業奉獻綠色造福人間
經營方針:生態優先產業最佳化產品優良
經營目標:企強人富基業長青
企業哲學:經營以效益為第一合作以互惠為原則
做人以真誠為根本處事以付出為樂趣
管理理念:以文化提升人以制度管理人
人才理念: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分配理念:以心換薪以績定薪
市場理念:創造市場引領消費
行銷理念:誠信為本服務至上
集團作風:嚴細實快
行為規範:忠誠集團愛崗敬業文明誠信遵紀守法
和諧共事關愛社會
林業局職能
國家林業局設11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政策法規司、造林綠化管理司(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森林資源管理司(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農村林業改革發展司、森林公安局(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科學技術司、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人事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林業廳(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廳局。各縣及縣級政府設林業局。
職責
一、負責全國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制定部門規章、參與擬訂有關國家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國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國家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國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國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國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九、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中央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中央級林業資金,管理中央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
一、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並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森林植物新品種保護和森林外來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領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並負責其業務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指導全國木材行業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