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6.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3.向本協會報告團體會務;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機構簡介

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名:QUANZHOU YOUNG VOLUNTEER ASSOCIATION,簡稱QYVA。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共青團泉州市委領導的,由全市志願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聯合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提高青年整體素質,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貢獻。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泉州市委和泉州市青年聯合會;並接受泉州市社團辦和福建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名:QUANZHOU YOUNG VOLUNTEER ASSOCIATION,簡稱QYVA。
第二條 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共青團泉州市委領導的,由全市志願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聯合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提高青年整體素質,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泉州市委和泉州市青年聯合會;並接受泉州市社團辦和福建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泉州團市委機關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促進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2.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3.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提供志願服務;
4.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5.招募和培訓青年志願者,規劃、組織全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地、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6.開展與各地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縣級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市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在我市青年志願者組織登記註冊的註冊志願者,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參加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6.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7.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3.向本協會報告團體會務;
4.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理事會可決定接納為青年志願服務事業作崐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士為本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本協會章程的行崐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領導核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協會的重要問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領導協會全面工作,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下設秘書處,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直接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的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處的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制訂和實施工作計畫;
3.招募和培訓青年志願者;
4.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增(遞)補和調整協會理事,並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5.受理事會委託,對外可代表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財務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2.建立健全財務帳冊,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
3.一般項目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大項目開支由會長審批;
4.每年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並接受監督審查。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泉州市社團辦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撤消或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通過或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提議,並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好善後工作,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即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辦的監督下,按照國家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泉州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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