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促進海絲史跡的合理利用,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蹟、遺址,包括體現海外通商貿易的碼頭、橋樑、航海設施、商品生產基地;體現文化交流的古建築、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第三條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並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安全檢查等相關工作,做好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引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民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海絲史跡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第二章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的普查和申報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海絲史跡評定標準,對海絲史跡進行評定,並編制《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定。
市人民政府負責《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的核定公布。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條《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列入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其他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報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海絲史跡按照劃定的保護區域進行保護管理。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按劃定的遺產區和緩衝區進行保護管理;對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保護範圍並公布。海絲史跡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在海絲史跡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海絲史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依法報請批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報請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海絲史跡緩衝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依法報請批准。
在前二款中獲批准的建設工程,文物、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建設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在海絲史跡緩衝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市、縣(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
保護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時,招標檔案應當載明施工中發現海絲史跡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關措施的要求。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文物、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劃定地下、水下海絲史跡埋藏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地下、水下海絲史跡埋藏區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
第十六條在拆遷和建設工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海絲史跡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除遇有特殊情況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派員到達現場處置,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責令限期整改、拆遷;對保護規劃實施前已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整改、拆遷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搶救、收集和保護與海絲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並通過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或者根據需求設定專題博物館進行收藏、保護和展示。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履行指導監督職責。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有的海絲史跡,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非國有的海絲史跡,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三)沒有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確的海絲史跡,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四)海絲史跡為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宗教主管部門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海絲史跡的修繕、保養和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
(二)負責海絲史跡的安全防範和保衛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管理規定,落實防盜、防自然損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危害海絲史跡安全險情時,立即採取有效救護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排除險情;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非國有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對有損毀危險的海絲史跡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未能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擔,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換或者購買。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海絲史跡保護區域的有關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海絲史跡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誌上張貼、塗污、刻劃,或者移動、拆除、損毀保護設施、保護標誌;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
(三)採石、采砂、採礦、造墳、毀林;
(四)違法排放污染物;
(五)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六)其他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測巡查、重大事項專家諮詢、定期通報、日常保護記錄檔案和應急預案等制度,加強行政執法,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狀況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章利用與開放
第二十四條海絲史跡的利用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合理的原則。發展海絲旅遊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跡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具備條件的海絲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參觀範圍、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並為公眾提供文字說明或者講解服務。鼓勵採用先進、合理的手段展示海絲史跡的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鼓勵向社會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海絲史跡。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海絲史跡旅遊資源,鼓勵社會力量開發海絲旅遊產品,發展特色旅遊產業。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海絲史跡的研究及其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加強海絲史跡名稱、標識和品牌文化的建設、傳播及保護;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傳承和保護知識。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絲史跡滅失、損毀或者歷史風貌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海絲史跡的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海絲史跡的緩衝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報請批准,對海絲史跡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未按照相關部門批准的方案要求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對海絲史跡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施工單位未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現海絲史跡未立即報告或者未停止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其他規定以及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由市、縣(市、區)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或者未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保護海絲史跡的相關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對與海絲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採取搶救、保護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國有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挪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和管理,合理促進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概念】本條例所稱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而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史跡遺址,包括但不僅限於:
歷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貿易的港口、航海設施,外貿商品生產基地、設施;體現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體現泉州城市建設,海、陸交通發展成果的古建築、古遺址等。
第三條【保護體系】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主動保護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民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縣兩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發改、民族與宗教、公安、財政、規劃、市政、行政執法、環保、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有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保護管理責任人的確定】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責任:
(一)國有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使用人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負監督管理責任;
(二)非國有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三)沒有使用人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社會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申報評定
第七條【史跡名錄】泉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錄的批准公布。
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錄分為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已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點。
第八條【史跡名錄申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名錄申報工作。
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歷史文化價值突出,縣級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專家委員會評估論證後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條【史跡名錄評定】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錄評定工作。評定標準由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史跡普查】 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普查、登記,報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名錄管理】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錄實行動態管理。需要調整的,由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劃,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按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保護區域的劃分】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保護區域的不同,對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按劃定的遺產區和緩衝區,進行保護管理;對已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對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點,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報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保護標誌,樹立界碑(樁)。
遺產區和緩衝區區劃應當與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銜接。
第十四條【保護區域內建設活動的限制】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任何損害或者危害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建設活動。
遺產區和保護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進行與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報批。
緩衝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
第十五條【保護管理人的責任】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修繕、養護及安全管理;
(二)配備消防器材,加強用電、用氣、用火管理,落實安全、消防措施;
(三)不得改變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原建築立面、結構體系、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保證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完整;
(四)不得損毀、擅自改建、擴建、新建或者拆除與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相關的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確需進行改建、擴建、新建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不得擅自對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六)發現危害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險情時,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十六條【公眾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破壞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景觀風貌或實施危及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行為。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誌或界碑(樁)上張貼、塗污、刻劃,或者移動、拆除、損毀遺產保護設施、保護標誌或界碑(樁);
(二)違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氣污物、採石、采砂、採礦、造墳、毀林、堆放垃圾;
(三)經營或存儲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保護制度】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專家諮詢制度、定期通報制度、日常監測巡查制度並建立日常保護檔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日常執法】市、縣兩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日常巡查和行政執法工作,發現破壞或危害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行為,應及時制止、糾正,並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防火安全】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安全防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違規建築的處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遷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法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檢查評估機制】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主體責任,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保護狀況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章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史跡開放】具備開放條件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保護管理責任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參觀範圍、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並為公眾提供文字說明或者講解服務。
第二十三條【史跡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研究,組織培訓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加強對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標識、史實、文化的宣傳工作,普及傳承和保護知識。
第二十四條【可移動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相依存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收集和保存文化、藝術、工藝珍品。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專題博物館(展示館、陳列室),出版、展示、宣傳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文化作品等。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財政經費及使用】市、縣兩級政府應當依法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規劃、保護、修繕等,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及使用】泉州市人民政府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等方式依法設立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社會基金及使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法建設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遺產區或保護範圍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緩衝區或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報批,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
(四)擅自修繕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明顯改變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造成破壞的;
(六)施工、監理單位未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修繕的。
第二十九條【違法宣傳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未納入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錄的地點使用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稱、標識進行宣傳的,由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宣傳材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盜竊可移動文物的法律責任】盜竊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建築構件或保護區域內的可移動文物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非法從事可移動文物商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與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保護管理責任的法律責任】 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保護區域內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違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拒不改正的,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的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管理過程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適用排除】對於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為海上絲綢文物保護史跡世界文化遺產和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保護,其保護級別應與已公布的文物級別一致。
第三十七條【與海絲有關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歷史上反映泉州航海與通商,多元文化和城市建設成果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樣受到保護。具體規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史跡點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在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古船、石刻等可移動文物,應當作為該史跡點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保護。
第三十九條【可移動文物普查】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可移動文物普查,並進行登記和保護。同時報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軍事設施內的文物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
第四十一條【配套規定】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海絲條例”)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泉州歷史上是我國與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的重要起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數量眾多。海絲史跡是歷史文明的見證和載體,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加強海絲史跡保護工作,既是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舉措,也是配合我國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的客觀需要,更是推進泉州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先行區”的重要內容。為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海絲條例。
二、制定的過程
海絲條例是泉州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首部實體法。條例(草案)由市文廣新局起草、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於今年4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6月和8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第三十四次和第三十五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一審、二審和三審。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前往10個縣(市、區)調研,對條例(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法工委組織召開五場座談論證會,分別聽取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部分申遺史跡點等單位和相關立法顧問、諮詢專家的意見;兩次在泉州晚報、泉州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向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發函徵詢意見。立法調研組分批赴西安、南京、寧波等絲綢之路相關城市學習考察。8月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為條例(草案)召開有省人大法制委委員、省直相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8月11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條例(草案)提請市委研究。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學習考察的經驗做法,法工委從章節結構、制度設計、文字表述對條例(草案)進行反覆論證、認真修改。8月26日,條例(草案)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主要內容
海絲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保護與管理、利用與開放、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一)關於定義概念和保護對象
條例通過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海絲史跡的定義概念,先用“遺蹟、遺址”將史跡界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再通過分類列舉凸顯泉州特色。(第二條)同時,為保證海絲史跡的完整性和延續性,規定政府及文物部門應當搶救、收集、收藏和保護與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第十八條)關於保護對象,條例明確我市實行海絲史跡保護名錄製度,確定列入保護名錄的海絲史跡為保護對象,由縣(市、區)政府申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評定、市政府核定公布。(第九條)
(二)關於海絲史跡的保護體系
海絲史跡保護工作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需要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各部門密切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並組織本條例的實施”,並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三)關於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
在調研聽取意見中,保護機構缺位、管理人員不足、經費困難是集中反映的問題。為此,條例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明確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同時,借鑑外地的有效經驗,規定“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採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方式進行保護管理”。(第六條)
另外,為保證海絲史跡保護經費能夠落實到位,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鼓勵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第八條)
(四)關於保護海絲史跡的多重措施
立足泉州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圍繞保護重點和薄弱環節,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設定了多重保護措施。
首先,為增強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針對性、系統性和前瞻性,將列入保護名錄的海絲史跡分為三類,並編制保護規劃。同時,為保護海絲史跡周圍環境的風貌,根據海絲史跡分類劃定保護區域: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劃定遺產區和緩衝區;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劃定保護範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其次,以建設活動的關鍵環節為主線,構建全方位的防護體系。一是在建設項目用地環節、建設工程招標環節,強調把保護海絲史跡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工程招標檔案中,增強建設單位保護海絲史跡的意識。(第十四條)二是在工程建設環節,要求在保護區域內進行建設需事先報批,建設活動應接受監督管理,工程中發現海絲史跡應立即報告、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防止建設活動對海絲史跡的破壞。(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三是結合我市地下、水下可能存在海絲史跡的實際,根據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明確劃定地下、水下海絲史跡埋藏區,在埋藏區進行建設前應依法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將保護的覆蓋面延伸到地下、水下。(第十五條)四是針對不符合海絲史跡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要求依法整改和拆遷,最大限度保護海絲史跡安全及其歷史風貌。(第十七條)
再次,為加強海絲史跡的日常保護,分四種情形明確了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並對保護管理責任人的保養維護、安全防衛等職責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同時,針對實踐中非國有海絲史跡修繕難的問題,根據文物保護法,並參照外地的經驗做法,規定非國有海絲史跡有損毀危險,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未能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人承擔,也可以依法置換或者購買。(第二十一條)
最後,對各類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同時,考慮到海絲史跡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強調了單位和個人保護海絲史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政府應當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第七條、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利用與開放
為確保海絲史跡的延續性,更好地傳承海絲文化,條例專設一章對海絲史跡的利用原則、開放與展示、旅遊發展、研究宣傳和品牌保護等作了規定。(第三章)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推動保護措施落實到位,在不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前提下,條例結合多重保護措施設定了相應的罰則。其中,圍繞行政主管部門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中應承擔的職責,列舉了其工作人員違反法規的九種情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第四章)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