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山東商會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商會簡介

泉州山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經泉州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登記註冊,於2010年9月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福建辦事處主管。商會是以“聯誼互助、共贏發展”為宗旨,本著“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來建設和發展,用豐富多彩的活動、團結合作的氛圍、強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團結山東在閩的企業和有識之士。搭建魯閩兩地經濟、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為企業和商會自身發展提供機遇,增添活力,為魯閩兩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機構設定

商會設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組織宣傳部、事業發展部、文體教育部、權益保障部、顧問團等多個部門。

商會章程

泉 州 山 東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泉州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英文譯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DONG 縮寫:QCCS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山東在泉州從事生產、經營、管理、貿易及工商活動的人士、企事業和團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泉州市委統戰部註冊登記,泉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規範和道德風尚。“魯商”作為中國五大商幫之一,師承孔孟,亦儒亦商,並以誠信、重義輕利著稱天下,弘揚儒家文化精粹,打造海西魯商新形象、堅持服務泉州、服務家鄉、服務企業、服務會員,團結在泉州地區發展創業和經商貿易的山東籍人士,以創新溝通渠道、整合社會資源、搭建事業平台、促進企業發展、繁榮魯閩經濟為目標,加強在閩山東企業間的交流合作,開展與其他各省(市)、其他各商會及各種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團結、互助、引導廣大會員企業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企業做大做強,為山東與泉州兩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泉州市委統戰部、泉州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臨時辦公地址:泉州市田安南路615號廣益花園A1齊魯證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會員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積極參與泉州與山東兩地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往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關係,為山東和泉州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貢獻。
(二)向會員提供項目以及人力資源、資金、產品、技術、市場、法律等各種信息和諮詢服務工作。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學習,促進會員間的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增強凝聚力。
(四)多渠道關心和幫助解決會員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同各國和各地區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經貿界的多方位聯絡。邀請和接待各國和各地區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相關經濟、貿易、技術、法律代表團出國或國內訪問、考察、培訓、交流及開展經貿洽談展覽等活動。
(六)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培訓以及與外界的交流、考察,不斷拓寬會員視野,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七)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用好用活這些政策,同時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八)同各國、各地區商會及相關的協會等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為會員提供廣泛的合作資源。
(九)充分利用商會的資源優勢,承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建立商會網站,不定期編印商會刊物。
(十一)創造條件,逐步創辦為會員服務的會所和服務於本商會的經濟實體。
(十二)開展泉州山東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商會可以設特邀會,聘請魯閩兩省的各界名人或熱忱為本商會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山東籍人士在泉州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山東企業在泉州的分支公司或辦事機構等合法的經濟組織。
(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五)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力的在泉州的山東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三)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繳納規定的會費;
(四) 發給相應的牌匾及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有關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五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取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批准本商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聽取審議並通過秘書處工作報告;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三)決定聘任、解聘商會高級顧問和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在提交理事會選舉之前要報經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審核批准再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只研究秘書長提出的需緊急討論和通報的問題,以及需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商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享有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要求本商會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解決困難問題;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企業會員不少於2000元/年,個人會員不少於500元/年;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參加會長辦公會議;
(二) 免費下載本商會項目庫信息;
(三) 企業納入魯閩兩省省委、省政府及魯閩兩省領導調研的重點對象;
(四) 參選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義務:
(一) 履行會員、理事義務,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
(二) 協助會長抓好分管工作;
(三) 帶頭履行會員義務;
(四) 根據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的安排接待山東省來閩考察、學習、招商的各級領導及各類經濟組織。
(一) 按時交納會費,每屆向本商會繳納會費不少於40000元。
第三十條 常務副會長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參加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會長不在泉州時,經會長同意,可以代表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三)有權組織參與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
(四)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參與決定相關分支機構領導的委任;
(六)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義務:
(二) 履行會員、理事、副會長的義務,副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
(三) 定期對本商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四) 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他義務;
(五) 按時交納會費,每屆向本商會繳納會費不少於60000元。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薪酬建議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本商會工作報告和有關檔案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或問題的意見草案;
(七)具體負責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負責擬制本商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草案;
(八)協調處理會員之間業務往來和發生的業務糾紛,組織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收集與傳遞各種信息,並組織信息諮詢服務;
(十)組織與指導會員開展各種經營活動;
(十一)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全面負責本商會的全面工作,對本商會工作享有最後的決策權;
(二) 召集並主持本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負責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五) 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 履行會員、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義務;
(二)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商會工作計畫,提請理事會會議議程,組織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 協調本商會內外關係;
(四) 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五) 按時交納會費,每屆向本商會繳納會費不少於150000元。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聘請若干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老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高級顧問。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聘請若干與商會有關的政府部門領導和山東籍企業家、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聘請若干名對商會貢獻大、人脈資源豐富或德高望重的人為名譽會長。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可以下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接受理事會領導。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應設定會議記錄冊,記錄每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數,會議主持者以及各程式,討論內容和會議決定結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管理辦法經過商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更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兼職,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亦可以委託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泉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泉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泉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商會章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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