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運輸權

沿海運輸權,又稱沿海貿易權,指一國國內沿海從事運輸貿易的權利。一般而言,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禁止懸掛外國旗的船舶在本國從事沿海運輸貿易而將沿海運輸權賦予本國船隊獨享,因為沿海運輸權不僅牽涉國家的經濟利益,還關係到國家的主權和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未開放沿海運輸權,有的也只有在區域性集團的成員國之間相互開放。

海運國家沿海運輸權簡介

加拿大
目前加拿大的沿海運輸法規,加拿大海運法的第5部分禁止非大英國協船舶經營其國內運輸,只允許“大英國協船舶”從事其國內運輸,而Anticosti島以西地區只允許在加拿大登記的船舶從事運輸。
尚未通過的沿海運輸法延用了已有法規對沿海運輸的界定,而且在12海裏海域內的運輸全部由加拿大船舶進行。
所有與資源勘探開發有關的海運行為及加拿大200海里以內的客貨運輸,必須由在加拿大登記的船舶進行。但是現有的和正在制定中的立法,允許外國船舶在沒有適合的加拿大船舶的情況下從事加拿大的國內運輸。
加拿大法規對外國人可以擁有在加拿大登記的船舶不作限制。
如果交納了規定的關稅,任何一個國家建造的船舶都可以進口到加拿大並在加拿大登記。
根據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從1988年開始,進口美國建造的船舶應交納的25%的關稅,可以分10年付清。
在下列情況下國內海運可以得到營運津貼:

一、渡船和沿海運輸

聯邦政府主要向省際間的運輸提供支持。聯邦政府規定了可以得到營運津貼的5種情況:(1)法定服務(2)代替法定服務(3)紐芬蘭的沿海運輸(4)對孤島的供應運輸(5)經濟開發服務。其中第4、5項要求由省里提供,第5項還必須事先明確下來。基本的營運津貼作為憲法性義務主要集中在第1、2項及第3項上。
聯邦政府的營運津貼每年與營運者協商後確定,其依據是為使其完成基本任務而由政府確定的發展水平及運輸部所確定的費收結構。

二、運費率支持

海運費率法和大西洋地區運費支持法規定,對特定的鐵路、公路、水運和航空企業進行資金支持,這些人在特定地區使用較低的運費率,這些特定地區包括新布倫斯威克、新斯科舍、愛德華王子島、紐芬蘭、馬格德林島及魁北克省加斯佩地區的一部分。這些支持項目包括3個部分:地區內運輸的支持、基本西向運輸的支持和特別西向運輸的支持。
地區內運輸支持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在一定地區內的貨物運輸,其運費率可以下調10%。
基本西向運輸支持,是在特定地區將貨物向西運往加拿大的另一地點,根據其在特定地區內的運距與總運距的比率,可以將運費率下調30%。
基本西向運輸支持的適用,不論貨物品種、運距和貨物價值,並自動體現在特定的承運人公布的費率表中。
特別西向運輸支持是指在西向運輸支持的基礎上再增加20%,但要求運輸的貨物是在特定地區內種植、收穫或完成加工的,而且該貨物也必須是從特定地區運往該地區外的加拿大另一地方。
船舶可以再次懸掛加拿大國旗而不必交納關稅,但在取得政府許可前必須達到當時有關船舶安全方面的要求。
加拿大要求在加拿大登記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員要么是加拿大公民,要么是取得在加拿大永久居住權的人,如果找不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人,船舶所有人應申請用工許可。
智利
沿海運輸應由懸掛智利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當貨主託運900噸以上的貨物時,經過公開競爭,貨主可以使用懸掛外國國旗的船舶。如果貨物不超過900噸而又沒有適合的懸掛智利國旗的船舶能夠承運,海運當局可以授權懸掛外國國旗的船舶運輸。法律還規定,在下列期間內,如果有適合的懸掛智利國旗的船舶,貨主必須使用,其期限為:件雜貨物8天、冷凍貨物3天。
當國家需要某一航線服務而無智利公司提供服務時,智利政府會對其提供船舶營運津貼。智利的海運公司要提供上述服務必須經過公開競爭,最後被選中的公司將得到降低沿海運輸稅的津貼。到目前為止,這種津貼只在智利最南部地區實行過,而且也只用於旅客運輸。
智利要求經營沿海運輸的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使用本國船員。
智利要求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的所有權,至少50%由智利人所有。但是外國人可以擁有一個在智利成立的公司或購買一個在智利登記的公司,該公司的船舶,可以懸掛智利國旗從事智利的沿海運輸。允許再次懸掛智利國旗的船舶從事智利的沿海運輸,但該船必須由智利人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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