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建議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金三角座談會,提出把上述三個“三角”區開闢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建議。同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座談會紀要,表明我國實施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又一重要步驟。決定把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門、漳州、泉州三角地區開闢為沿海經濟開放區。批示指出,這三個經濟開放區應逐步形成貿-工-農型的生產結構,即按出口貿易的需要發展加工工業,按加工的需要發展農業和其他原材料的生產。
擴大範圍
1988年3月,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了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洲地區經濟開放區的範圍,並把遼東半島、山東半島、環渤海地區的一些市、縣和沿海開放城市的所轄縣列為沿海經濟開放區。開放的區域共288個市縣,約32萬平方公里,1.6億人口。把這些地區開闢為經濟開放區,既可以加快其自身的發展,也可帶動內地的發展,並使沿海與內地形成優勢互補、相得益彰的局面,進而在我國初步形成“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這樣一個逐步推進式的格局。由此,多層次、全方位、寬領域的對外開放的新局面初步形成。199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決定對五個長江沿岸城市,東北、西南和西北地區十三個邊境市、縣,十一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中共十四大指出,對外開放的地域要擴大,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開放的格局。要繼續辦好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擴大開放沿邊地區,加快內陸省、自治區對外開放的步伐。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為進一步拓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合作,加快我國經濟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