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並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按照《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及有關規定獲得本辦法相應扶助。
第三條 教育入學。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經費,並隨教育事業經費的增加逐年遞增。每年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當增加對殘疾人教育的投入。
(二)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得歧視其入學。對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符合國家規定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
(三)對考取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普通高中的殘疾學生和特困戶殘疾人子女分別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資助。對在市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有本市戶口的殘疾學生,政府每月給予100元生活補助,由市、縣區政府各負擔50%。
(四)各級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接受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減免培訓費用。減免費用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條 就業培訓。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二)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盲人開辦的盲人按摩場所,有關部門應免收衛生費、排污許可證費和其他工本費。
(三)貧困殘疾人首次從事種養業和加工業或個體經營的,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啟動資金,扶持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對興辦有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加工等殘疾人扶貧示範基地,並幫助、帶動10戶以上殘疾人或殘疾人家屬創業且每戶年收入1萬元以上的,經當地殘聯核准後可由當地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政府部門和街道、社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就業崗位解決殘疾人就業,如衛生保潔、綠化、彩票銷售、停車場和收費公廁管理及招聘基層組織專職委員等。
(五)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優先照顧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聯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把有就業願望與能力的殘疾人列入培訓計畫,免費給予技能培訓,並將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登記造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者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七)對從事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收入未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經費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條 生活救助。
(一)民政部門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應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有重度殘疾人的家庭給予政策傾斜(憑殘疾證等級為一級、二級);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符合政策的應當優先安排進敬老院(福利院)供養。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一戶多殘的殘疾人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財政全額負擔。
(三)殘疾人經批准修建或改建住宅,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報政府批准減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有關部門要在國家相關政策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五)政府實施的安居工程和廉租房,應優先照顧貧困殘疾人,對低保戶殘疾人實行減免租金政策。
(六)經確認屬危房的農村殘疾人家庭住房,應列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對於貧困家庭暫無自籌資金能力建設的,通過政府補助、幫扶單位扶持、村統籌等方式建設新房供貧困戶居住。
(七)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在服從城鄉規劃、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宅基地。
(八)各地要建立殘疾人托養機構,有計畫地實施重度殘疾人托養,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逐步實行集中托養或實行居家安養或日間照料。貧困家庭的殘疾人集中托養、居家安養或日間照料所需費用,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積極引導慈善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康復等福利機構。對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各級政府應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並可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扶助殘疾人。
(九)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辦理戶口遷移時,凡符合條件的應優先給予辦理,並給予免收有關費用。
(十)貧困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進行殘疾評定,評殘機構應免收殘疾鑑定費。
(十一)貧困殘疾人家庭免繳生活污水處理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
(十二)供電、供水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安裝生產和生活用電用水應優先批准安裝,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減免安裝費用。
(十三)殘疾人家庭申請安裝有線電視,凡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應當優先安裝並減半收取安裝費用和管理維護費。
(十四)殘疾人申請安裝電話和寬頻業務,電信部門應優先批准安裝,並免收固定電話業務新裝工料費、安裝調測費等一次性費用,享受當地寬頻接入同檔費用的減半優惠。
(十五)每年“全國助殘日”、“國際聾人節”、“國際盲人節”、“國際殘疾人日”、“全國肢殘人活動日”,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給相應類別的殘疾人放假1天,並開展相關慰問活動。
第六條 康復醫療。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貧困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人和一戶多殘的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負擔。貧困殘疾人入院治療,醫療費中個人自負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申請醫療救助金。
(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人治療、肢體殘疾人(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骨關節病)治療及假肢安裝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
(三)醫療衛生機構對殘疾人就醫給予特殊照顧,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機構一般診療費(包括掛號費、診金、注射費、藥事成本服務費)不高於10元,體檢費優惠50%,床位費、檢查費和手術費優惠20%。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免收普通掛號費(含普通檢查費),診金、注射費、體檢費優惠50%,減收20%床位費、體檢費和手術費,並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等優先。
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實行免費婚前檢查。
(四)對接受康復醫療的貧困殘疾人,由各級殘聯、衛生、民政和財政部門實施康復救助,救助標準由各縣區制定執行。
(五)各級殘聯要加強對殘疾兒童的搶救性康復工作。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6周歲以下免收康復訓練費。聽力語言、腦癱、自閉症和智力康復訓練兒童,到合法民辦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納入省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範圍,對家庭經濟困難和有康復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和對0—6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輔助器具和防護用品適配服務。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路建設,各級基層衛生機構應當健全殘疾人康復指導機構,對特困殘疾人實施醫療康復救助,對重症入院的貧困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第七條 社會保障。
(一)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室)、體育場(館)、科技活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上述場所舉辦大型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影劇院在“全國助殘日”和國際各類殘疾人日憑《殘疾人證》對殘疾人免費開放;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盲人讀物免費寄送。
(二)殘疾人外出乘坐車(船)可優先購票,運輸企業應儘可能提供方便給予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公共停車場所免費給下肢殘疾人停放代步交通工具。
(三)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為殘疾人申領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牌證等業務提供方便,在辦公、考試場所設定無障礙通道,優先受理、辦理有關業務,減少殘疾人等候時間。
(四)公共停車場應按總停車位2%的比例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區域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比例不足一個的至少應設定1個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顯著標誌。
(五)文化、體育部門和殘聯應積極組織、指導殘疾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等活動,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並免費提供訓練、排練器材和比賽場館。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文化、體育、職業技能等競賽、演出活動,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其正常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對獲獎的殘疾人,給予適當獎勵。
(六)市區及重點城鎮新建、擴建、改建城區道路、公共建築和住宅小區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市、縣區公共圖書館應設立視障人士閱讀區和無障礙設施;交通運輸、城市公共運輸要加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力度,公共運輸工具要逐步配置語音、字幕等無障礙設施。
第八條 法律扶助。
(一)殘疾人的合法監護人和撫養人必須履行應盡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傷害殘疾人。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鑑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四)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訴訟,經濟有困難的,可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訴訟費用。
第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聯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當地鄉鎮(街道)殘聯出具的殘疾人貧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十一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原《河源市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河府〔2007〕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