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和監獄管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工作。
(四)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和司法協助工作。
(五)管理、監督、指導律師、企事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六)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七)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年審註冊的審核、呈報工作。
(九)管理、監督、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管理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
(十二)指導、協調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歸口管理市法學會,指導監督律師協會和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以及承擔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擬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基建投資;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物質裝備管理工作。
(二)法規科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承辦有關行政處罰、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國家賠償工作;承擔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起草本部門的有關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所屬單位的有關制度、規定。
(三)宣傳科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法制宣傳工作;組織編寫法制宣傳和普法資料;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有關宣傳工作。
(四)律師管理科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依法承擔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終止及律師執業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承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的黨建工作;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指導、監督律師協會工作。
(五)公證管理科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依法承擔公證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負責公證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證員專業培訓、獎懲及公證宣傳等工作。
(六)司法鑑定管理科承擔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審核申報及年審註冊等工作;辦理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備案登記工作;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和質量管理,監督管理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行為;協助組織司法鑑定人任職資格評審;承辦司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基層工作管理科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檢查及其執業證照的年度註冊申報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八)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事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九)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人事、工青婦、計畫生育、教育培訓、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管理許可權內機構編制和全系統招錄、調進人員的審核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工作;協助管理縣區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紀檢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及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內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