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學章程

河南科技大學章程是在2015年接河南省教育廳檔案(豫教政法〔2015〕151號)通知,章程正式核准通過,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並發布實施。這成為我校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的里程碑。

經核准的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分為十章七十八條,約9400餘字,包括:“總則”、“外部關係”、“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管理與服務機構”“教職工”、“學生”、“資產、經費、後勤”、“學校標識”、“附則”。

序 言

河南科技大學是一所工科優勢突出、文理農醫等學科特色明顯、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教學研究型綜合性大學,為河南省重點支持建設的綜合性大學之一。

學校始於1952年在北京創建的北京拖拉機工業學校。1956年,為配合國家工業基地建設遷至洛陽,更名為洛陽工學院,隸屬於國家機械工業部。1998年,由國家機械工業部劃轉至河南省,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2002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為了最佳化省內高等教育結構布局,報經國家教育部批准,由洛陽工學院、洛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河南科技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河南科技大學,簡稱河科大,英文名稱為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HAUS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263號。學校有開元、西苑、景華和周山4個校區。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培養高等學歷專業人才、促進科技文化發展為根本任務,以高水平教學研究型綜合性大學為發展目標,面向社會自主辦學。

第六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碩士、博士)教育。學校根據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七條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歷史學、藝術學和教育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可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校向為促進社會發展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九條 學校秉承“一切以人才培養和學術進步為本”的辦學理念,堅持“自強不息,追求卓越”的大學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著力培養創新型專門人才。

第二章 外部關係

第一條 河南省人民政府為學校的舉辦者,河南省教育廳為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條 舉辦者的權力:

(一)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

(二)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行政領導。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提供必備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與經費。

(二)支持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規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並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學校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開展國內外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四)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五)支持學校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大型修購專項項目。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學校的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合作。

(二)根據學校教學實際情況,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自主決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議。

(三)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審計和法律監督。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七)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八)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各項基本職能。

(九)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範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學校推進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與政府、科研院所、企業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產學研合作,推動建立各種形式的產學研用“戰略聯盟”。廣泛爭取各類資源服務學校的改革、建設與發展,積極服務國家、行業、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校友會。堅持循章辦會、開放辦會,提升效力,挖掘潛力,激發活力,主動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其職責是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參與民主決策。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條 學校設立河南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

第十條 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組織。校友包括曾在河南科技大學及前身學習、工作、進修,或被學校授予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十一條 校友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學校優良傳統,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組織校友開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動,鼓勵和幫助廣大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為國家的繁榮和富強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 校友會負責各地校友分會的組織建設和活動指導,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分會,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校友會的業務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管理機構

第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河南科技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依法治校。

(二)領導審議和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四)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凡屬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均由黨委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黨委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參加人員為全體黨委委員,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非黨委委員的校領導、校級調研員列席會議。黨委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關單位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以按其議事規則隨時召開。

第四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議決定事項時,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圍繞學校中心工作,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督促、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受理民眾對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黨風黨紀方面的檢舉、控告,接待和受理有關來信來訪。

(四)受理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權益。

(五)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的案件,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並根據黨委對行政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在其分工和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對學校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學校行政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各項工作。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組織資源配置,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重要行政事項,校長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校長辦公會參加人員為校長、副校長。校長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監察處長列席校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校級領導參加相關議題的研究。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事項時,應邀請校工會主席參加。涉及經濟議項時,財務處長和審計處長列席。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保障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力。

學校在下述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其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經有關部門和單位民主推薦,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其中,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由主任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2/3以上方為有效。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須到會委員超過1/2同意、重大事項須到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一般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機構,其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由學校依法制定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做出授予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審查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人選。

(五)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六)評審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

(七)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八)審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政策。

(九)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教授職務,一般為各學科的高水平教授。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經有關部門和單位民主程式,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負責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2/3以上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或進行表決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須經全體委員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評估、審議和諮詢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教育教學發展建設規劃、重大教學改革舉措和教學管理制度。

(二)審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專業培養方案並指導實施。

(三)審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建設規範和教學崗位設定原則。

(四)審議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五)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六)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一般經有關部門和單位民主推薦,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教學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2/3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道德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道德委員會受理學校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道德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員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校級領導幹部和機關處級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實驗室(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學院可根據發展需要下設若干系、室、所、中心等機構。

第二條 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撤銷須經充分論證,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討論,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三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政治教育和國際交流合作。

(三)組織制訂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管理工作。

(五)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總支)的主要職責是: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的工作;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在院長領導下履行職責。

第六條 學院的重要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學院學術事務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是學院重要學術事項的決策機構。

第八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九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學院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十條 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科研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十一條 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及契約範圍內的權益。被聘用的教職員工在聘期內,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規定的義務外,有義務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接受學校工作安排,尊重和愛護學生,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台。

第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教職員工實施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為基礎的品德、能力和業績等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六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表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的教職員工,予以相應處理、處分或解聘。

第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公平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為人師表,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三)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學生,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五)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高級人才。

第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一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學校保護教職員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途徑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關心、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

第六章 學生

第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公正獲得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的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履行規定的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校設立獎、助、貸、補、緩、免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成立共青團、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組織,批准學生成立學生社團,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動,並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學位。

第七章 資產、經費、後勤

第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負責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依法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資產,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建立資產共享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校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規範財務決策程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聲譽和學校所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依法依規使用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學校建立和完善校園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八章 校訓、校徽、校歌、校慶日

第一條 學校的校訓為“明德博學,日新篤行”。

第二條 學校的校徽為圓形,外環上方是“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下方是“河南科技大學”中文字樣,中間是“西周獸面紋方鼎”圖案(俗稱“洛陽鼎”)。 “洛陽鼎”代表學校所在城市的古老文明和悠久歷史,用其作為標誌是對學校興盛發達、成為科技先鋒的美好祝願,又可說明學校是以科技為主綜合性大學的特點。

第三條 學校的校歌為《河南科技大學校歌》,集體作詞,曉聲作曲。

第四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公曆10月9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條 本章程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發展等情況變化需要修訂時,應由校長或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正式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同意後,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應依據第九章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和教職員工,都必須以本章程為辦學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五條 本章程由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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