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在有關部門或單位的指導下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或河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照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請假未準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前兩天內到所在院(系)報到註冊,最遲在開課第一周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手續。每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課前,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然後持繳費憑證報到註冊。不能如期註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事先履行暫緩註冊手續。註冊時間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沒有註冊的學生若說明情況要求註冊,符合其他註冊條件的允許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經學校調查,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學費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對本專業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庫,並歸入本人檔案。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學校相應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班級評議鑑定、院(系)審核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成績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申請選修體育保健課,並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學期或學年所修課程、應修學分數、升級、留級、降級、重修、提前畢業和延期畢業等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受到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者,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八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省內轉學報河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基本學制延長二年。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學校同意或決定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註冊期限二周以上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若沒有提起申訴,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河南省教育廳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規定程式進行申訴。在校申訴期間,學生可以暫不辦理退學手續,待學校複查決定下達後,視結論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河南省教育廳註冊。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予以追回並報河南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辦理相應的證明書。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學生團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河南科技大學學生團體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有關部門批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依法給予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鼓勵。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處理)決定之前,學生或其代理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學生作出處分(處理),學校出具處分(處理)決定書,處分(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處分(處理)和處分(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處分(處理)決定書由院(系)負責送達學生本人,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河南科技大學關於學生申訴處理的暫行辦法》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從處分(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處分(處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