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

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

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以下簡稱河南高校演聯),是經河南省內各高校演講、口才類社團聯合發起成立的,是一個自願發起的非盈利性質的河南省各高校口才類服務團體的聯盟組織,並始終堅持尊重各成員協會(單位)自主組織和管理聯盟事務以外的獨立事務的原則。 河南高校演聯旨在加強省內各大高校學生的口才交流與合作,在提升演講藝術水平的同時,打造當代青年的核心競爭力,並實現資源的共享,以及提供口才類信息交流與交友平台,共同促進高校學生口才的發展和人脈圈的擴大。還將聯合各個高校舉辦各種大學生演講大賽及其他類型的演講、口才相關的賽事,展示大學生的演講風采,為熱愛口才的大學生提供一個施展才華的舞台。

理事會成員單位

創始成員單位11所高校(依加入時間順序):

河南師範大學、黃河交通學院、洛陽師範學院、平頂山學院、河南工學院、安陽師範學院、河南城建學院、商丘師範學院、河南大學、河南理工大學、河南科技學院。

另有觀察員單位4所。

聯盟規章制度:

《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

第二條 性質: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以下簡稱河南高校演聯),是經河南省內各高校演講、口才類社團聯合發起成立的,是一個自願發起的非盈利性質的河南省各高校口才類服務團體的聯盟組織,並始終堅持尊重各成員協會(單位)自主組織和管理聯盟事務以外的獨立事務的原則。

第三條 宗旨:河南高校演聯旨在加強省內各大高校學生的口才交流與合作,在提升演講藝術水平的同時,打造當代青年的核心競爭力,並實現資源的共享,以及提供口才類信息交流與交友平台,共同促進高校學生口才的發展和人脈圈的擴大。還將聯合各個高校舉辦各種大學生演講大賽及其他類型的演講、口才相關的賽事,展示大學生的演講風采,為熱愛口才的大學生提供一個施展才華的舞台。

第二章 成員入盟

第四條 入盟資格

1.學校資格:除短期職業速成培訓類學校、中國小等以外的本科、專科類高校均可申請加入聯盟。

2.社團資格:

(a)須為口才類發展社團且以口才類事業為協會發展核心。

(b)協會內部機制健全,運行良好。

(c)協會規模在50人以上。

3.申請材料:協會簡介、以往至少一學年的活動總結、未來一學年協會發展規劃、入盟申請表。

4.自覺接受聯盟組織的統一安排,自願承擔聯盟義務。

5.自本章程經各初始審議的高校社團同意後,經正式公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凡審議通過並簽章確認的高校社團可以成為創始成員單位,創始成員單位內部經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後加入成員單位人員需在第一屆理事會卸任後,通過競選方可加入聯盟理事會。

第五條 入盟程式(針對後來加入的高校社團)

入盟為自願原則,提供相關的社團章程,該學年社團總結,社團負責人相關信息,社團相關宣傳媒介等資格審查。

第三章 聯盟理事會

第六條 聯盟領導機構

1.聯盟設理事會為聯盟日常指導機構,一名理事長,多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且任期都為一年。

a.理事長:由各高校協會會長競選產生,統籌規劃聯盟活動。(第一任理事長由發起單位負責人擔任)

(1)召集和主持聯盟會議;

(2)檢查聯盟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代表聯盟與對外聯繫;

b、常務理事:由各常務理事社團會長擔任。(第一任常務理事由第一屆理事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競選產生)

(1)協調、配合理事長工作。

(2)協助組織聯盟活動等。

(3)協助處理聯盟其他日常事務。

(4)負責對應高校的聯繫和交流。

(5)負責聯盟外聯、宣傳等事宜的對接

C、理事:由各理事社團會長擔任,分別負責各賽區各項活動。(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創始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1)相關理事的高校分別只能處於負責的相對應的區域。

(2)協調、配合理事長工作。

(3)負責相應賽區的活動和相關事情。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5)負責相關區域高校的聯繫和交流。

(6)負責相關區域高校的活動。

2.聯盟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任期均為一年。

3.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每次會議須整理成稿並傳送至聯盟群等聯盟成員聯繫圈供聯盟成員審閱。

4.聯盟最高決策機構為聯盟論壇會議。

5.理事會是論壇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論壇會議負責。

第七條 聯盟理事會職權

1.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和理事社團。

2.制定聯盟管理制度。

3.負責組織、協調、安排聯盟日常活動事務。

4.領導、統籌、協調、安排聯盟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

5.指導、監督聯盟成員以聯盟名義舉辦的各項活動。

6.制定論壇暨聯盟成員負責人會議的相關議題,並組論壇暨聯盟成員負責人會議審議。

第八條 擔任聯盟理事資格

1.聯盟理事須為擔任理事社團的會長。

2.自願為聯盟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自願履行聯盟理事職權,有能力承擔聯盟理事義務。

3.未受過學校的重大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聯盟理事的選舉產生(針對後來加入的高校社團)

1.自願競選聯盟理事社團,由負責人做競選演講。

2.論壇暨聯盟成員負責人會議投票決定聯盟理事社團人選。

3.獲選聯盟理事社團的社團會長成為理事。

4.理事長由個人競選,論壇暨聯盟成員負責人會議投票決定理事長人選。

5.各入盟單位在聯盟理事會統一商定並通過的所有相關規定及活動外,在原有校內的上級管理單位的指導下自主行使其獨立的權利,聯盟應予以充分尊重。

第四章 聯盟成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成員權力

1.聯盟各項活動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各社團分別有一票。

2.聯盟名義開展各項活動的冠名權。

3.參與聯盟組織的各項比賽,獲得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4.聯盟評獎、評優的表彰權。

5.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盟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成員義務

1.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聯盟的決議。

2.根據社團實際情況,積極競選組織承辦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3.公平公正的組織聯盟的各項活動,推薦相關的參賽人員。

4.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

5.向聯盟反映相關活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聯盟活動組織

第十二條 聯盟論壇

1.聯盟論壇是聯盟成員用來交流、總結和討論聯盟活動的會議,也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聯盟論壇的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聯盟執行機構和理事會成員;

(三)總結聯盟前期的活動,討論和決定聯盟的下一次活動;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聯盟其他重大事宜;

2.聯盟論壇每年至少舉辦一次。

3.聯盟論壇須有2/3以上的高校負責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高校負責人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聯盟論壇每次由不同的高校競選舉辦,申請成功的高校在理事會的指導下負責論壇的整個組織活動和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各項比賽

1.聯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辦“聯盟杯”演講比賽,為聯盟每年固定的品牌活動。

(一)“聯盟杯”的承辦方由聯盟論壇競選決定。

(二)“聯盟杯”各高校必須參加活動。

(三)“聯盟杯”根據賽制的制定,將會選出決賽承辦方。

第十四條 其他活動

1.聯盟不定期的舉辦負責人交流大會,討論社團的相關問題。

2.聯盟組織高校小範圍社團聯誼、辯論友誼賽等室內活動。

第六章 聯盟相關處分規定

第十五條 留會察看

凡屬聯盟社團出現以下情況,給予留會察看處分。

1.連續2個學期內未參加聯盟組織的大型賽事。

2.連續2個學期內未參加聯盟論壇暨聯盟負責人會議。

3.組織聯盟賽事期間出現嚴重失誤導致聯盟比賽無法繼續進行,並產生惡劣影響。

4.留會察看期間不得競選組織聯盟的各項活動,不得競選聯盟理事職務,不得參與聯盟選舉;不具備聯盟投票表決權;但能參加聯盟組織的比賽並推薦人選,參與聯盟聯盟論壇暨聯盟負責人會議。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退出

凡屬聯盟社團出現以下情況,給予開除聯盟成員資格處分。

1.(1)連續3次不參加聯盟活動;

(2)連續3次不參加聯盟論壇;

(3)連續2次不參加聯盟比賽,且連續2次不參加聯盟聯盟論壇;

2.開除聯盟者原則上不得再享受聯盟的一切資源,不得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同時2年內不得再申請加入聯盟。

3.自願退出聯盟者須申報聯盟理事會,由理事會商榷、理事長批准後方可退出聯盟。退出聯盟者不得再享受聯盟的一切資源,不得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同時1年內不得再申請加入聯盟。

第十七條 理事罷免

凡聯盟理事出現如下情況,可自行申請退出聯盟理事會;或由聯盟理事會會議討論暫停理事資格,並由聯盟聯盟論壇正式討論免去理事職務。

1.一學期內未參加聯盟理事會會議,或未參與聯盟任何活動的組織籌備。

2.由於個人、學習、工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聯盟理事職能。

3.參與組織聯盟活動期間造成事故並產生惡劣影響導致聯盟活動無法繼續進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河南高校演聯成員聯盟論壇會議決議進行修訂,具體事宜由理事會決定實施。

第十九條 聯盟成員的相關信息統一到聯盟理事會留存。

第二十條 不得以河南高校演聯的名義開展違法、違紀活動,否則後果由聯盟各高校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各高校演講與口才類社團得到所屬上級機構批准,本社團負責人簽章,並在雙頁間加蓋騎縫章後,於本校社團產生效力。

公布單位(發起單位):河南師範大學演講與口才協會

公布時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高校演講與口才協會聯盟”成員簽章處
成員單位上級意見: 成員單位負責人意見:
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註:

1、成員單位上級為申請加入聯盟的社團上級指導單位,如本校團委、掛靠的院團委或校社團聯合會;

2、本章程須經所屬上級機構批准,本社團負責人簽章,並在雙頁間加蓋騎縫章後,於本校社團產生效力;

3、本章程一式兩份,均需按照要求進行審批確認,其中一份送至聯盟暫行負責人處,另一份自行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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